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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稱銀行收費應更多讓利於民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4日 01: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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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家稱意見稿未提及如何減免備受爭議的一些銀行收費項目有“避重就輕”之嫌

  針對備受公眾爭議的銀行收費問題,10日晚間,銀監會、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共同發佈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稱將規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行為,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業內專家稱,監管層規範商業銀行的價格管理體系,使之逐步走向公開透明的做法值得肯定,但徵求意見稿未提及如何減免此前備受爭議的一些收費項目,因此有“避重就輕”之嫌,建議相關部門多傾聽民眾呼聲,銀行收費應更多讓利於民。

  銀行卡年費等項目未涉及

  據了解,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各類收費項目不下千余種,其中很多收費項目並無法律依據。而銀監會早前出臺的《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免除部分服務收費的通知》只涉及了34項不合理收費項目,對於公眾反映強烈的普通賬戶小額賬戶管理費、銀行卡年費等項目卻沒有涉及。

  廣東深天成律師事務所鄭緒華律師説,徵求意見稿未規定商業銀行實行市場價時應遵守的必要性原則,即明確界定哪些服務項目屬於不應該收費範疇,這樣在執行階段,容易給商業銀行“可乘之機”,以實行市場價格的名義將很多本不該收費的項目變得合法化。

  一些法律界人士建議,徵求意見稿有必要在以下三個方面做出改進:首先,提及制定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項目和收費標準時,應引入第三方中立機構的成本核算和聽證程序;其次,應規定哪些或哪類項目不應收費,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商業銀行巧立名目亂收費;第三,對商業銀行違反規定的行為,應規定明確的法律責任,同時賦予金融消費者救濟的權利和針對銀行的懲罰性救濟措施。

  長期關注銀行收費問題的律師董正偉指出,徵求意見稿實際上是對銀行服務收費實行“報備制”,相較此前一些法律人士期待的“審批制”“報備制”的監管力度小得“不是一點半點”。董正偉指出,目前的徵求意見稿並不能解決社會公眾長期質疑的銀行收費亂象;所謂“報告”“明碼標價”反而從法律上為銀行收費打開綠燈,為收費合法化提供依據。

  加大消費者話語權

  記者研讀這一辦法時注意到,在39條法規中,有15條提及金融消費者。這些條款規定以較大篇幅明確了銀行對消費者須“明碼標價”,消費者有權在銀行調整服務價格時中止服務等。

  需要指出的是,徵求意見稿僅在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制定上提及要徵求消費者意見;而對於銀行可自行制定的市場調節價,未提及與金融消費者商量或徵求消費者意見。

  劉俊海並表示,目前的徵求意見稿中對於市場調節價的約束不足,應該在市場調節價的調整或者提高中,設立制度加大金融消費者的話語權和談判權。一些法律界人士談到這個問題時建議,在實際操作中,應加大銀監會、人民銀行、發改委對於市場調節價的核準權;至於如何行使,有律師建議説,聯合核準最好,“任何一家監管部門不同意,漲價就不允許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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