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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擬規範商業銀行行為 銀行收費服務明碼標價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3日 10: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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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部門擬規範商業銀行行為三部門擬規範商業銀行行為

  銀監會、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近日共同起草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辦法》如何規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如何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記者就此採訪了銀監會相關負責人。

  市場調節的服務價格由總行制定

  此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收費一直沿用2003年出臺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此次《辦法》將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分為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是那些與人民生活關係密切的基本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包括銀行匯票、本票、支票、貸記轉賬和委託收款服務等人民幣基本結算價格等。這些項目的價格和浮動幅度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和調整,並向金融消費者、商業銀行和有關方面徵求意見。

  除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以外,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商業銀行總行(總公司)制定和調整,分支機構不得違反總行(總公司)的規定,自行制定和調整服務價格。價格制定和調整必須嚴格測算服務成本和支出,形成統一的業務説明和宣傳材料,在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

  此外,商業銀行辦理代收水、電、燃氣、通訊、有線電視、交通違章罰款等費用以及代付工資、社會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代收代付業務,應按照“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收取委託業務相關手續費,不得向委託方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收取。據銀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有助於減輕商業銀行與個人金融消費者議價能力不對等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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