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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新設收費要提前1個月公示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3日 07: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綜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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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新華社、瀟湘晨報記者 邱玉峰 報道

  按照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三類標準,今後銀行要對服務“明碼標價”,並在銀行網點、網站等及時公佈。昨日,銀監會、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發佈《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同時,銀監會還要求4月1日起,各銀行對於服務收費項目明碼標價。

  相比2003年出臺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意見稿》的政府指導價項目類別減少,在堅持市場定價的同時,銀行若提高或新設收費,必須提前向相關監管機構報告並公示,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意見稿》規定,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其中,銀行的匯票、本票、支票、貸記轉賬和委託收款等人民幣基本結算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

  據發改委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將會發佈政府定價的具體內容和收費標準。在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之外的銀行服務項目,則可根據市場來調節價格。

  《意見稿》要求,銀行服務項目市場調節價格,必須由總行來制定和調整,分支機構不得自行制定和調整。

  《意見稿》規定,銀行要在其網點、網站等採用多種方式及時公佈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價格水平和適用對象,以保護金融消費者相關權益。銀行需要在為金融消費者提供服務之前,向金融消費者告知服務項目、價格以及優惠措施。如果消費者表示不接受服務價格,銀行也不得強制消費。

  如果銀行要提高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至少要在執行前3個月進行公示,而設立新的服務收費項目,也至少要在執行前1個月進行公示。而對於需要簽署合同的收費服務項目,銀行也要在合同上標明。

  “正式實施後,銀行的相關服務系統也會有所調整。”長沙某股份制銀行零售部負責人表示,今後銀行將會在ATM機等電子設備渠道上,進行相關的服務收費提示,以便消費者選擇是否使用。

  《意見稿》規定,銀行提高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應至少於執行前30天向負責本機構法人監管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級中國人民銀行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報告。設立新的服務收費項目,也應至少提前15天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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