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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證監會:機構賣空違規最高可監禁兩年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3日 10: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財經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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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建議目前已呈交香港立法會,法例實施後,任何人缺乏合理理由而違反《規則》所訂的申報責任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第6級罰款(最高10萬港元)及監禁2年。

  【《財經》綜合報道】香港證監會日前已完成證券及期貨淡倉申報制度的公眾諮詢,並將在今年6月實施。未來機構持大量股票淡倉須向證監會定時申報。未按規定申報的機構被視為觸犯刑律,最多可獲判2年監禁。

  根據諮詢後所建議的《證券及期貨(淡倉申報)規則》,截至每週最後一個交易日收市為止,如果機構持有上市公司淡倉凈額達到已發行股本的0.02%,或市值3000萬港元(以較低者為準),便須在隨後的兩個營業日內以電子方式向證監會作出申報。淡倉申報制度適用於恒生指數及恒生中國企業指數的成分股,以及證監會指定的其它金融股份。

  申報的規定在應急情況下可改為每天申報,以加強對賣空活動的監控。證監會則將於收到淡倉報告後的三個營業日內,以不記名方式公佈每只股票的合計淡倉量。

  該建議目前已呈交香港立法會,法例實施後,任何人缺乏合理理由而違反《規則》所訂的申報責任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第6級罰款(最高10萬港元)及監禁2年。

  【作者:《財經》綜合報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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