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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投保人利益要保護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2日 11: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蘭州晚報 晚報許沛潔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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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意外身亡,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原因竟為“未做屍檢,被保險人意外死亡結論不成立,不排除猝死的可能性”。對此,死者家屬表示不服,遂向城關法院提起訴訟。近日,記者了解到,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為:“意外傷害”範圍,不能憑藉保險公司事後對保險條款的解釋為依據;家屬不願屍檢,不能成為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最終,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給付被保險人家屬意外傷害保險金10萬元。                             

  吃棗意外死亡保險公司拒理賠

  2009年9月27日22時,王某在吃蒸好的紅棗時,突然胃部難受、噁心,一番嘔吐過後,出現窒息、昏迷等症狀。儘管120急救中心醫護人員趕到後全力搶救40分鐘,但王某依舊撒手人寰。家屬在料理後事時,發現了一份“意外傷害保險”。原來,同年7月3日,單位為王某購買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障包括團體意外傷害10萬元、意外醫療1萬元、附加住院補貼3份;保險期限自購買之日起至2010年7月2日24時止。

  仔細閱讀相關條款後,王某家人認為,對於此次意外死亡,保險公司理應賠付。然而當保險公司在接到理賠請求後,立即向家屬送來一份《屍體解剖通知函》,如此要求遭到家屬的堅決反對。

  葬禮舉行後,保險公司以“王某此次事故係意外死亡證據不足”為由,拒絕支付保險金。對此,王某家人認為,王某生前足額支付了保費,此次發生意外身亡,保險公司的拒絕理賠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於是,雙方因此産生糾紛鬧上法庭。

  法庭宣判保險公司理應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首先,針對“意外傷害”範圍,不能憑藉保險公司事後對保險條款的解釋為依據,應從合同條文規定和保護廣大投保人利益出發來界定。本案中王某在食用紅棗後出現嘔吐、昏迷等症狀,急救中心為其清理呼吸道進行施救,直至最終死亡,全部過程符合意外傷害的定義和特徵。因此,被保險人王某應屬意外死亡。

  其次,雖然王某的死亡原因不排除是猝死的可能性,但保險公司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中沒有猝死免責賠償的約定。因此,對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予支持。

  第三,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發出《屍體解剖通知》,雖然屍檢有利於確定王某的死因,但本案係一般的民事案件,而非刑事案件,屍檢非處理糾紛的必經程序,而且按照風俗習慣,人死後再將屍體解剖,死者的親屬在觀念及心理上都難以接受,因此,其家屬拒絕對屍體進行解剖具有一定的正當性與合理性。況且保險合同中沒有約定“被保險人死亡後,如雙方對死因産生爭議,以通知的方式單方要求方進行屍體解剖”。因此,保險公司以家屬“不願屍檢”作為拒絕賠付的抗辯理由,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向王某家屬支付意外傷害保險金10萬元及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8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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