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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轎車著火被焚燬,但他當時沒向保險公司報案,而且火災原因不明,因此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王某稱,他于2009年12月7日購車,並於當天在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6.8萬元,保險期一年。去年10月29日,王某的轎車在昌平區發生火災並被焚燬。經昌平區公安消防支隊認定,起火原因排除車輛內部線路、油路的問題。王某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保險期間內,因火災、爆炸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約定負責賠償。因此保險公司應賠償他車輛損失6.8萬元。
保險公司辯稱,保險條款中規定,投保人應在事發後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但他們並沒接到王某報案。同時,公安消防支隊出具的情況説明僅排除了車輛因自身問題起火的可能,不排除人為外來火源所致,“現在車輛著火原因不明,屬於不明原因火災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此外,王某也沒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車輛損失為6.8萬元”。(記者王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