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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父親開公司女兒要增加撫養費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2日 08: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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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夫妻離婚後,女兒歸妻子撫養,並協定由丈夫每月支付600元的生活費,後妻子發現丈夫自己開公司後,便以女兒的名義向法院起訴,要求將女兒撫養費提升至每月5200元。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撫養費糾紛案。

  2006年9月,王某與妻子劉某協議離婚。經法院調解,雙方協定女兒由劉某撫養,王某則每月支付600元的生活費給女兒,其餘教育費、醫療費等由父母各半承擔。

  2011年8月,劉某聽説王某開了公司,有三套房産與汽車。劉某以女兒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每月支付撫養費5200元。王某表示,開辦公司是事實,但公司並非其一人出資,尚在起步階段,還有外債未還清,仍處於虧損階段,三套房屋則是父母的拆遷安置房,每月收入約3000元。考慮物價上漲等因素,願意適當增加生活費,願意每月支付生活費1000元,醫療費、教育費憑票據各半承擔。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女兒的日常生活開銷來源於王某給付的生活費600元及劉某應等額負擔的部分,該費用能基本維持生活所需。女兒要求父親每月支付5200元的撫養費已超出必要與合理的範圍,不符合增加撫養費的條件,王某自願提出增加生活費至1000元/月,醫療費、教育費憑票據各半承擔,未損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院予以准許。

  (楊柯櫳薛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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