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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發展一理財産品涉嫌捆綁銷售遭質疑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2日 06: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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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買理財産品之前要先在銀行做1個月的活期存款。日前,深發展一款理財産品的銷售方式因涉嫌強制捆綁銷售而遭質疑。

  據銀率網方面稱,其日前接到用戶王女士的詢問。王女士稱,深發展有一款産品要先做1個月的活期存款才能在3月中旬買到預期年化收益率6.3%的理財産品。就此,銀率網致電深發展北京某支行,該行理財經理稱這款20萬元認購,預期年化收益率為6.3%的産品認購流程如下:第一階段,必須在2012年2月11日當天(之前)存入至少20萬人民幣存款直至2012年3月11日。這1個月收益按7天通知存款1.49%的年化收益率來支付。第二階段,從3月12日至3月13日開始認購投資期限為90天,3月14日起息,預期年化收益率為6.3%的理財産品。據銀率網援引該行理財經理的話稱,該理財産品的投資方向與深發展聚財寶現金溢系列的投資方向相同。如果該産品募集成功,則在産品成立後給予投資者10克的銀墜子作為第一階段活期存款的補償。由於現在是預約階段,故沒有相關的産品説明書。而關於購買理財産品風險測試時間,該理財經理稱在購買理財産品之前做測試就可以了。

  據《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六章第三十六條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將存款單獨作為理財産品銷售,不得將理財産品與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商業銀行不得將理財産品作為存款進行宣傳銷售,不得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變相高息攬儲。

  銀率網還稱,該産品第二階段銷售也有存在違規行為的可能。根據《管理辦法》中第二章第九條規定: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産品,應當遵循風險匹配原則,禁止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財産品。風險匹配原則是指商業銀行只能向客戶銷售風險評級等於或低於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産品。而在此款理財産品的銷售過程中,假如投資者在風險測試中的風險承受能力與該産品的風險設定等級不符,那麼存在兩種可能:一種是銀行不按規定仍將該理財産品銷售給特定投資者,則違反了《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屬於違規操作;另一種情況,如果深發展因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與産品風險不匹配而拒絕將該款理財産品賣給投資者,則違反了深發展對投資者的承諾,且由於這款産品捆綁銷售的做法已經違反了法律規定,所以該口頭要約是無效的,如果深發展不將理財産品賣給投資者,投資者只能自己承擔風險。

  “就産品本身而言,要求投資者進行儲蓄的時間跨越2月底、3月初,與銀行存款考核時間相吻合。除此之外,據銀行相關人員解釋,贈送10克銀飾是作為1個月通知存款的收益補償,使得這1個月的儲蓄預期收益要好于同期儲蓄存款。由此在第一階段的存款有高息攬儲的嫌疑。”銀率網指出。

  銀率網方面表示,目前理財産品同質化嚴重,銀行應將重點放在産品創新上,而投資者面對高預期收益率的産品時,也應多想一想其中可能蘊含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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