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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證據不足,保險仲裁敗訴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1日 12: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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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香成

  實務導航

  本期嘉賓:

  江西陽明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余香成

  案情:

  2008年7月18日,申請人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向被申請人人保財險某分公司投保了一份物業管理責任保險,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3個管理小區各25萬元整,其中每人賠償限額10萬元,保險期限自2008年7月19日至2009年7月18日止。2009年5月6日8時30分,華東國際工業博覽城業主發現辦公室兩台電腦被盜,價值6800元,並在青雲譜刑警隊報案,案件一直未破。之後,某物業公司向人保財險申請保險索賠,因保險物品是否被盜以及被盜物品價值無法確定而未能協商一致,申請人物業公司一紙訴狀將人保財險訴至南昌仲裁委員會,要求裁決人保財險全額支付保險金計人民幣6800元。

  保險公司辯稱:從現有材料看不出已被盜,即使發生了被盜也無證據證明電腦的損失,被盜後的修復申請人也無證據證明,希望仲裁庭駁回申請人的仲裁申請。

  仲裁庭查明:1.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投保了物業管理責任保險;2.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能支持其仲裁請求,無證據證明被申請人確已到被盜現場查勘和失竊物品的實際價值。

  2010年3月19日,南昌仲裁委員會作出(2009)洪仲裁字第286號裁決書:“(一)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二)申請人預交的仲裁費812元(其中案件受理費312元,案件處理費500元)由申請人自行承擔。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分析:

  被保險人雖在保險公司投保了物業管理責任險,但沒有證據能夠證明保險公司確已到被盜現場查勘,且即使被保險人管轄範圍內確有業主物品被盜,也無證據證明失竊物品的實際價值,故被保險人的仲裁請求無法支持。

  本案主要涉及保險糾紛中被保險人的舉證責任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索賠應當提供相應證據。一般而言,該類證據應當能夠證明如下事項:

  ①保險單:證明與保險公司之間存在保險合同法律關係;

  ②保險事故發生文件:證明發生了保險期間內的保險事故;

  ③保險事故損失清單:證明保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的損失情況。

  只有證明了上述3項基本事實,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才可能獲得司法機關的支持。而在本案中,被保險人物業公司顯然無法舉證證明②③兩項基本事實,故而只能承擔敗訴的法律風險。對於盜竊事故引發的保險糾紛案件,被保險人除了向公安機關報案外一般無法證明保險事故發生,筆者建議:此類案件的處理除了向公安機關報案以外,還應主動要求公安機關現場查勘並出具被盜證明;對於被盜物品的損失,可以委託相關司法鑒定機構進行評估;或者,通知保險公司現場查勘,直接與保險公司協商賠款事宜。在無充分證據(即能夠證明上述②③事項)的情況下,切莫感情用事隨意採取訴訟方式啟動保險索賠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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