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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央企需加強改制上市剝離資産管理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1日 10: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證券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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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國資委昨日下發《加強中央企業有關業務管理防治“小金庫”若干規定》和《關於加強中央企業特殊資金(資産)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中央企業及其各級獨資、控股子企業進一步加強有關業務管理,完善內控制度,規範會計核算,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通知》還提出,央企應加強特殊資金(資産)管理,規範投資運作,確保資金安全。

  2010年下半年,國資委出臺《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央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啟動了央企“小金庫”治理工作。

  然而,在治理過程中,國資委發現部分中央企業,特別是一些基層子企業,存在工程項目“趕工費”、績效薪酬分配、代扣代繳手續費返還等業務處理,以及廢舊物資處置、改制上市剝離資産與輔助經營單位管理等方面規章制度不健全等問題。

  對此,“若干規定”明確提出,中央企業應當加強改制上市剝離資産管理,建立健全剝離資産管理制度,落實責任部門(管理機構),確保剝離資産出租、出借、處置、清理及投資等全過程得到有效控制,對所形成的資産收益應當按規定納入企業法定賬簿核算。

  同時,“若干規定”明確了央企績效薪酬分配、工程項目“趕工費”收入、代扣代繳稅收手續費收入、改制上市剝離資産管理、會議費開支、輔助經營實體及其收益管理、廢舊物資處置、現金和備用金管理等八類業務的管理要求和財務處理方式。

  在“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中,國資委組織中央企業對各類代管資金、表外資産等不屬於“小金庫”範圍但存在管理隱患的資金(資産)一併進行了清理。

  其中,特殊資金(資産)主要包括職工互助基金,企業慈善基金會管理的資金,企業工會管理的資金,職工持股會管理資金,企業代管的社會保險資金、企業年金、住房公積金等。

  昨天下發的《通知》中也對中央企業特殊資金(資産)投資範圍和條件做出了“限制”。

  《通知》要求,各中央企業要對特殊資金(資産)的對外投資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清查,對於國家明確規定不得用於投資的特殊資金(資産),企業一律不得開展投資活動;對於投資方向有限制性規定的特殊資金(資産),企業可在允許投資的範圍內開展投資活動;對投資運作沒有明確規定的特殊資金(資産),企業可在保障資金安全的前提下,適當開展固定收益類投資活動,以實現資金(資産)保值增值,但要嚴格控制投資規模,防範投資風險。嚴禁將特殊資金(資産)用於投資風險不可認知的業務或高風險業務;嚴禁將特殊資金(資産)用於對外拆借、擔保或抵押、質押。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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