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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稅費返還不得形成“小金庫”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1日 08: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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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2月8日訊 記者辛紅 國資委近日發佈《加強中央企業有關業務管理防治“小金庫”的若干規定》,要求企業在代扣個人所得稅等工作中獲得手續費收入以及“趕工費”、剝離資産形成的收益、廢舊物資處置及綜合利用收入等要及時納入核算,不得單獨留存形成新的“小金庫”。

  據悉,在2010-2011年的中央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中,國資委發現,部分中央企業特別是一些基層子企業,在績效薪酬分配等方面規章制度不健全,存在管理隱患。

  規定明確了績效薪酬分配、工程項目“趕工費”收入、代扣代繳稅收手續費收入、改制上市剝離資産管理、會議費開支、輔助經營實體及其收益管理、廢舊物資處置、現金和備用金管理等八類業務的管理要求和財務處理方式,要求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

  規定要求基層單位績效薪酬(獎金)分配可採取基層單位制訂分配方案、勞資管理部門審核、財務部門依據明細表直接發放至職工個人的方式操作,不得單獨留存、二次分配或挪作他用。項目業主以“趕工費”等名義支付施工單位的各類獎勵、補貼,以及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等工作過程中取得的各類手續費收入也要統一納入核算。 

  通知要求,央企應當加強改制上市剝離資産管理,對所形成的資産收益應當按規定納入企業法定賬簿核算。通知還要求央企進一步強化各類會議費管理,嚴格控制會議的規模、頻次,壓縮不必要的會議開支,嚴禁虛構會議名目預存會議費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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