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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防條例規定禁止組織未成年人救火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1日 06: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遼寧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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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謝文君報道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3月1日起,新修訂的《遼寧省消防條例》將正式施行。該條例在全國率先規定,高層建築內的單位,應當建立禁止或者限制室內吸煙的制度和措施。

  與國家消防法相比,《遼寧省消防條例》細化了各級政府及其不同部門對消防設施建設、應急救援組織、消防宣傳教育等各方面的職責。條例對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實行消防工作問責制,未履行消防工作職責者,將被予以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導致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的,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老城區、高層建築、建設工地等是消防的重點、難點區域。條例也對過去的法律盲點進行了堵漏。規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配備必要的滅火器具,隨施工進度保障充足的消防水源,保證消防通道暢通。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等。針對高層建築目前普遍存在的消防自救和設施配備不到位問題,條例對高層建築須配備自救器材和輔助逃生設施予以規定。要求,高層建築應當根據需要配備避難、逃生工具。高層建築的賓館客房內應當配備手電筒、防煙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説明。

  “全民消防”在條例中充分體現。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報刊、廣播、電視、通信等媒體應當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常識,適時、無償發佈消防公益信息;公民要自覺學習消防基本知識,提高防火自救能力。針對有公交發生火災的實際情況,運營單位要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配備消防器材和逃生救助設施,並保持完好有效。從業人員應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能及時採取措施引導乘客疏散。人員密集的營業性場所的工作人員和導遊、保安人員要接受消防安全培訓。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這既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生命關愛,也是社會道德理性的回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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