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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防條例規定禁止組織未成年人救火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1日 02: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遼寧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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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謝文君報道 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3月1日起,新修訂的《遼寧省消防條例》將正式施行。該條例在全國率先規定,高層建築內的單位,應當建立禁止或者限制室內吸煙的制度和措施。

  與國家消防法相比,《遼寧省消防條例》細化了各級政府及其不同部門對消防設施建設、應急救援組織、消防宣傳教育等各方面的職責。條例對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實行消防工作問責制,未履行消防工作職責者,將被予以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導致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的,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老城區、高層建築、建設工地等是消防的重點、難點區域。條例也對過去的法律盲點進行了堵漏。規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配備必要的滅火器具,隨施工進度保障充足的消防水源,保證消防通道暢通。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等。針對高層建築目前普遍存在的消防自救和設施配備不到位問題,條例對高層建築須配備自救器材和輔助逃生設施予以規定。要求,高層建築應當根據需要配備避難、逃生工具。高層建築的賓館客房內應當配備手電筒、防煙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説明。

  “全民消防”在條例中充分體現。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報刊、廣播、電視、通信等媒體應當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常識,適時、無償發佈消防公益信息;公民要自覺學習消防基本知識,提高防火自救能力。針對有公交發生火災的實際情況,運營單位要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配備消防器材和逃生救助設施,並保持完好有效。從業人員應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能及時採取措施引導乘客疏散。人員密集的營業性場所的工作人員和導遊、保安人員要接受消防安全培訓。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這既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生命關愛,也是社會道德理性的回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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