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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胎突爆炸 崩死修車工人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1日 04: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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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2月8日訊(記者 李寶然 通訊員 季秀臻) 車輛在運輸過程中突發故障,修理工在維護過程中因操作不慎發生事故,當場死亡。嵐山區法院近日判決了一起交通事故,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被炸身亡的維修工家屬11萬元,車主吳某則需承擔交強險限額外五成責任。

  2010年10月10日下午,嵐山區虎山鎮的張某某駕駛吳某的翻鬥工程車,自虎山鎮解放村行駛至棧子阜鑫碼頭路段時,左後輪輪胎突然出現故障。

  於是,張某某就給吳某打了個電話,吳某讓他的弟弟聯絡了維修工張某前去修理,吳某支付修理費。

  張某到達事故現場後立即用風錘卸輪胎螺絲,但未能卸下來,於是就用手擰螺絲,就在擰的過程中,左後輪內側的輪胎突然發生爆炸,張某被向外崩開的外輪擊中,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後,張某的母親、妻子、兒子向嵐山區法院提起訴訟。

  嵐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事故發生的地點在道路上,時間是車輛在運輸途中臨時停靠修理時,因此在該期間發生的意外事故,應當認定道路交通事故。

  另查明,該翻鬥工程車在日照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而且吳某不能證明他已告知張某左後輪內側輪胎在爆炸前存在輪轂斷裂現象,以及需修理的範圍,因此,吳某存在對承攬人的指示過錯。

  不過,死者張某在承攬修理輪胎過程中,疏忽大意,自身未盡到相應的安全注意義務。

  2011年2月15日,嵐山區法院根據雙方的行為、主觀過失大小、及其與損害後果形成的原因力比例,依法判決日照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11萬元,並且判決吳某對張某的親屬賠償交強險限額外所受損失的30%的即98519.7元。

  吳某和張某的親屬均不服一審判決,於是又上訴至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1年11月2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綜合各種情況,最終判決了吳某對張某的親屬賠償交強險限額外所受損失的50%即164199.5元。

  翻鬥工程車在行駛過程中,突然發生故障,停在路旁。車主趕緊讓維修工前去維修,可誰知在維修的過程中,因為操作不慎發生事故,工程車左後輪內側的輪胎突然發生爆炸,導致維修工當場死亡。法院經審理認定為交通事故,日照市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了11萬,而車主同樣也需要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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