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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加強央企特殊資金(資産)管理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0日 22: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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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資委近日下發《關於加強中央企業特殊資金(資産)管理的通知》。

  通知稱,各中央企業要高度重視,提高認識,切實加強特殊資金(資産)管理,集團總部及所屬各級子企業要加強組織管理,針對不同類型特殊資金(資産)明確管理機構,落實管理責任,實行專業、規範管理。各中央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認真履行管理職責,規範管理行為和資金運作,確保資金(資産)安全。

  通知稱,各中央企業要依據國家有關管理規定和要求,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和各類代管資金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類特殊資金(資産)的內控制度或專項管理辦法。對於國家有明確管理規定的,要在符合國家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管理措施,完善內控機制;對於國家沒有統一管理要求的,要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訂專項管理辦法。企業制定的特殊資金(資産)管理制度要對資金管理機構、崗位設置和職責、收入支出範圍和標準、日常管理、投資運作、監督檢查、損失責任追究等內容進行明確,規範資金籌集、支出和投資的決策、授權、審批、報告等環節的業務流程,嚴格規定資金支出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對不相容崗位採取分離牽制措施。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規範代管資金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建立必要的經費審查制度,加強預算執行監督和控制。

  通知還稱,各中央企業要對特殊資金(資産)的對外投資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清查,對於國家明確規定不得用於投資的特殊資金(資産),企業一律不得開展投資活動;對於投資方向有限制性規定的特殊資金(資産),企業可在允許投資的範圍內開展投資活動;對投資運作沒有明確規定的特殊資金(資産),企業可在保障資金安全的前提下,適當開展固定收益類投資活動,以實現資金(資産)保值增值,但要嚴格控制投資規模,防範投資風險。嚴禁將特殊資金(資産)用於投資風險不可認知的業務或高風險業務;嚴禁將特殊資金(資産)用於對外拆借、擔保或抵押、質押。企業按規定將特殊資金(資産)用於投資的,要嚴格執行決策審批程序,實行專業化運作、規範化管理,確保投資效果;要加強對投資項目的動態跟蹤,及時掌握投資項目的風險變動狀況,制定完善應急止損措施;要規範投資增值收益的管理,各類特殊資金(資産)投資增值收益一律納入規定賬戶核算和管理,用於規定的用途或支出範圍不得挪作他用。

  通知所稱特殊資金(資産)包括職工互助基金,企業慈善基金會管理的資金,企業工會管理的資金,職工持股會管理資金,企業代管的社會保險資金、企業年金、住房公積金等企業雖不擁有所有權但承擔資金安全管理責任的資金(資産),以及屬於企業所有但尚未並表的各類資金(資産)。

  (來源:證券時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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