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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吃喝入罪”?那只是個傳説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0日 19: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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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報》記者和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副主任楊小軍、北京師範大學管理學院教授王建民對話,探討制止公款吃喝,其中談到,2009年10月,浙江省岱山縣高亭鎮中心衛生院院長傅平洪公款吃喝玩樂44萬餘元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説這起案例打破了“刑不上吃喝”的慣例(2月7日《人民日報》)。

  讀報至此,我悲哀地發出一聲嘆息。

  之所以嘆息,是有感於傅平洪“公款吃喝入罪”這個美麗的傳説至今還在流傳。而如果傅平洪是公款吃喝入罪的“中國第一人”,那麼,中國就從來沒有發生過公款吃喝入罪的故事,因為傅平洪公款吃喝入罪完全屬於子虛烏有。

  關於傅平洪“公款吃喝入罪”,當時的新聞就沒有報道這樣的事實,而是媒體和評論的錯誤解讀。新聞是這樣説的:法院查明,2003年10月至2005年5月期間,傅平洪先後利用擔任長涂中心衛生院、高亭鎮中心衛生院院長的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採用虛開、多開發票的方法,侵吞單位公款共計44萬餘元,用於支付個人餐費等開支。

  請注意,這裡有兩個關鍵:一是,傅平洪是單獨或夥同他人採用虛開、多開發票的方法,侵吞單位公款共計44萬餘元,然後才把部分錢用於個人吃喝的。法院是根據其利用職務便利,以虛假手段將公款佔為己有而判其犯貪污罪的,與其資金的用途關係不大。二是,即使44萬元是用於吃喝,也只是他個人對貪污款去向的交代,法院只要認定貪污,也並無核實支出的責任。換句話説,如果傅平洪搞的是普通的公款吃喝,那麼,無論他是在許多飯店酒館簽單消費,還是事後拿發票報銷,都不會被定為貪污。一個醫院的“一把手”,只要有發票,公務接待也好,私人吃喝也行,報銷都是沒有任何障礙的。假如他真的先虛開發票貪污、後花在公務吃喝上,那他的大腦一定出了問題,中國沒有這樣的笨蛋。

  以上説法並不是猜測或推論,事實上,當時法院的主審法官曹偉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就説,公款吃喝被認定貪污是誤解。曹偉對記者解釋:公款吃喝並不是法院認定貪污罪的原因,只是被告人交代的其所貪污贓款的去向,不影響定罪量刑。法院審理查明,傅平洪侵吞的44萬餘元,有10多萬元已與他人私分,其餘的32萬餘元除了支付個人吃喝,還有旅遊、娛樂等費用(2009年11月16日《法制日報》)。

  由此觀之,當時許多媒體的評論,什麼“公款吃喝領刑具有標本意義”、“公款吃喝按貪污罪重判要成為常態”、“公款吃喝入罪,願不再是新聞”,完全是一廂情願的美好願望。全國只有幾家媒體的評論弄清了傅平洪並非因公款吃喝而入罪的説法。這一方面是許多媒體和評論者的浮躁心態,連新聞都不願意細讀,就妄發議論;另一方面,由於對公款吃喝的仇恨,人民太需要一個“公款吃喝入罪”的典型了,於是有意無意地對新聞誤讀了。

  現在重提“公款吃喝入罪”,這其實還是很難操作的。我的意見,不妨先從行政手段上的嚴懲開始,且慢急於“入罪”。其實,國外經驗也就是兩條,一是嚴格細緻的預算監督,二是行政手段查處。我們所聽到的典型事例,也是外國政要在接待來賓時多點了一道“鵝肝”、多拿了一瓶紅酒而被解職或被迫辭職的,因此被判刑的似乎沒聽説過。我們也來個公款吃喝一律撤職就足夠了,一下子“入罪”,一步走到世界前列,這個步子也太大了。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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