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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走樣”的實質是“公權濫用”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0日 16: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江蘇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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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天化日之下,擺在門口的元宵竟然不見了,一打聽才知道,原來被城管執法人員“徵用”拿到敬老院慰問去了。這是2月2日哈爾濱市雙城市一些商販遇到的事情。而哈爾濱雙城市城管行政執法局工作人員給出的説法是,他們就是一個搶的單位,領導讓他們搶他們就搶。2月6日,該局局長在接受微博聯播記者採訪時承認執法人員執法“走樣”。(2月7日《都市時報》)

  如果不是媒體證實,恐怕難以讓人相信,這不是在拍影視劇,而是真實發生的一幕。城管通過強徵手段拿到的百餘袋元宵,雖然送給敬老院用來慰問老人,表面上看是一種善舉,然而這樣的強徵未免有些“搶”的意味,即便“搶”來的元宵再多,也絲毫沒有攙雜任何愛意,不僅讓元宵變了質,也讓愛心變了味。

  這些年,有關城管的新聞屢屢見諸媒體,總體而言,城管給人的印象大多停留在暴力執法、野蠻執法的層面,負面新聞可謂舉不勝數,也難怪民間盛傳“城管猛于虎”的感嘆。城管部門的權力到底有多大?這個問題如果認真追問,才知道城管既不是權威部門,也絕非要害機構,其權力範圍不過局限于日常的城市管理,就職責本身而言並非“暴力”的代名詞。那麼,城管執法卻為何如此肆無忌憚?這些從“搶元宵”的鬧劇中或許能尋到答案,“這就是個搶的單位,搶是領導臨時決定的。”城管執法局工作人員的此番回應不僅顯得理直氣壯,而且大有“搶了又如何?”的驚人氣魄。

  城管既不同於公安、司法等部門,其執法難度相對也並不複雜,暴力執法事件完全可以避免。反思城管的執法方式,不難看出,城管執法之所以形成放縱姿態,與其不嚴格的監管制度密切相關。就當前而言,各地城管隊伍均由各地方政府組織、管理,説到底也就是各自為政,一切聽從於當地政府,而政府管理的事物過於龐雜,對城管部門缺乏相應的監管和權力約束,再加上沒有統一的法規對城管執法的權限、追責等細則作出明確規定,這才導致城管執法的自由散漫,久而久之也就形成對執法的放縱,出現“搶元宵”之類的暴力執法現象也就不難理解。

  平心而論,打著“愛心”的幌子“劫貧濟貧”,個中滋味確實讓人五味雜陳。面對“搶元宵”事件,恐怕一句簡單的“執法走樣”不足以平息民憤。説到底,“執法走樣”不過是“公權濫用”的遮羞布,如果權力得不到有效約束,違法違規現象得不到嚴厲懲處,類似的甚至更嚴重的事件就會層出不窮。

  (來源:中國江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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