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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産權歸誰 今年或將有據可依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0日 06: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華西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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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西都市報訊(劉丹記者唐爽)屬於人防工程的小區地下停車場,開發商是否有權出售産權?防空地下室産權究竟歸誰?日前,省人防建設工作會作出部署,針對這一問題,四川即將出臺規定明確。屆時所有的相關糾紛處理,將有據可依。

  物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防資産屬於國家所有。雖然人民防空法第二條規定人民防空屬於國防的組成部分,但這並不表示人防工程就屬於國防資産。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然而這條規定只涉及收益權,所有權定義中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類權利並沒有被完全涵蓋進去。總結起來就是,法律上並沒有説清楚這個事情。有人防部門管,投資方收益,但是産權歸誰,在法律上未明確。

  近年來,由於相關規定欠缺,人防地下工程建管用脫節,問題層出不窮。今年我省將出臺人防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完善維護管理的各種制度,明確維護管理不力的法律責任,確立防空地下室的産權歸屬,確定維護管理的經費來源。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將被納入工作績效考核,建立年檢制度,明確和強化維護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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