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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解析吳英案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0日 05: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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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杭州2月7日訊 (記者 黃宏) 吳英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今天,省高院吳英案的審判長沈曉鳴表示,根據我國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依法應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沒收財産。吳英非法集資7.7億元,實際騙取3.8億元,因此,二審維持對吳英的死刑判決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

  省高院認為,吳英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並向社會公眾作虛假宣傳的方法非法集資,主觀上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一、二審法院認定吳英構成集資詐騙罪與本案的事實和我國的刑法規定相符。

  在案證據證實,吳英在向他人進行高利集資時,均虛構投資商鋪、做煤和石油生意、炒期貨賺錢、資金週轉等各種虛假理由。如向他人集資時,虛構合作投資廣州白馬服飾城地下商鋪;虛構炒銅期貨賺了大錢,實際上,白馬服飾城地下商鋪純屬子虛烏有,炒期貨虧損近5000萬元。此外,還虛構做煤、石油等生意,並許以每季高達50%的利潤分成。

  吳英為給社會公眾造成其具有雄厚經濟實力的假象,採用短時間大量虛假註冊公司,並用這些公司裝扮東陽市本色一條街;支付保證金後,一次性簽訂大額購房協議、高調參與大宗地塊競拍,事後又不購房、購地,分文不付;將騙購來的大量珠寶堆在辦公室炫富,或隨意送人,在公眾面前製造暴富假象,矇騙集資對象及他們的下線。

  到集資詐騙後期,為了應付擠滿本色概念酒店的討債人和繼續集資詐騙,吳英還偽造了4900萬元假的工商銀行匯票和私刻了兩枚廣發銀行業務專用章。

  省高院認為,吳英本來就沒有經濟基礎,自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前已負鉅額債務,其後又不計條件、不計後果地大量高息集資,根本不考慮自身償還能力;吳英剛開始集資的回報條件就達到每萬元每天30元至50元,且給介紹集資的中間人每萬元每天10元的好處費;吳英除了將少部分非法集資款用於註冊傳統微利行業的公司外,絕大部分集資款未用於生産經營。為了造成其守信譽和巨富的假象,吳英將部分集資款用於支付前期集資款的本金和高額利息;一次性簽訂上萬平方米的購房協議並交納上千萬的定金,但事後又不買房,因此僅被沒收的預付款、定金、保證金就達4000多萬元;用集資款購買1億多元珠寶,隨意贈送他人、或擺在辦公室炫富;還用集資款進行贊助等,欺騙群眾。

  此外,吳英還供認購物從不計較價格,經常到商場掃貨,往往一次購買幾十萬元,在不到一年時間內個人吃玩和購物花費就有1000多萬元;吳英喜歡車,用集資詐騙來的錢購買法拉利、寶馬等豪車40多輛共計近2000萬元,其中一輛二手法拉利就用了375萬元;還用集資款進行賭博。至案發前,吳英已四處躲債,根本不具償還能力,造成鉅額集資款不能歸還,還有大量債務。

  省高院還認為,吳英確實在偵查、起訴和審判期間,檢舉揭發他人受賄犯罪事實。經查實的均是吳英為了獲取非法利益而向公務人員行賄,儘管相關被檢舉人已經被處以刑罰,但吳英的行為屬於坦白交代自己的行賄行為,依法不構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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