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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罪”緣何難定罪?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0日 03: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眾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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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報記者 吳允波 實習生 劉燕

  省農民工維權工作站的李強律師很鬱悶:一起47名農民工討薪案,過去快5年了,竟然毫無結果。2月1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多年給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李強説:“這是我辦理的幫助農民工討薪案中最棘手的案子,法律程序複雜,是否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又拿不準。”

  事實上,案情並不複雜,2007年1月初,魚臺縣王魯鎮屈慶安等47人跟隨本鎮的包工頭武某來到縣城,給某工廠蓋廠房。等到5月份工程完工後,屈慶安尚有2790元工資沒有支付,其他46名民工也都有差不多數額的工資沒有發。屈慶安等人找包工頭武某要工資,武某説工廠還沒給結算;民工們又找工廠要工資,工廠説工資早已給武某結清了。屈慶安等人無奈,將工廠和武某告上法庭,法院一審判決武某給民工們支付工資。就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包工頭武某“消失”了。3年以後,武某再次現身時,堅稱工廠並沒有把工人的工資給自己。

  由於工廠和包工頭之間各執一詞,47名農民工的工資就這樣拖了下來。一審後李強律師為這些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提起了再審申請。直到2011年5月1日,李強認為事情出現了轉機,這天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明確規定:以轉移財産、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李強認為,屈慶安等人的討薪案中,應該有人構成欠薪罪。經向警方諮詢後,李強又泄氣了,由於缺乏操作細則,警方也很難判定當事人是否涉嫌欠薪罪。因此,已經拖了4年多的案子,還得繼續走法律程序,47名農民工的工資仍然難拿到手。

  刑法修正案的這一被稱為“欠薪罪”的規定,實施之初曾引起好評如潮,被認為將是一把根治欠薪的利劍。記者經查詢,這一法律規定實施9個多月了,全國目前判決構成欠薪罪的案例僅僅幾起。到目前為止,我省被判構成欠薪罪的案例幾乎沒有。與同日“出生”的“醉駕入刑”已經判決了數千件相比,“欠薪罪”實在少得可憐。那麼,“欠薪罪”為何難定罪?

  “將‘惡意欠薪’單獨定罪,可以對無良企業主有更強的心理震懾作用,但認定起來卻比較困難。”李強分析,是否醉駕當場就可以認定,因此“醉駕入刑”很好操作。但是否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則不同,哪個欠薪的老闆會承認自己是惡意欠薪?他們總會拿出種種拖欠工資的理由,再不濟他們也會藉口效益不好無力發放工資。如果不由具有偵查權力的司法部門介入,民工或者律師幾乎是無法舉證的。

  在採訪中,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民工則表示,“惡意欠薪罪”要發揮作用威懾不良用人者,必須有政府相關機關的積極參與。因為該法律規定,“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等前置條件,都需要政府相關機關積極作為。

  濟南市企業聯合會的王寶嶺則認為,企業興則經濟興,職工穩則社會穩,但建立和諧規範的勞動關係不能光靠事後補救。就欠薪問題來説,可以進一步健全完善工資支付監控和工資保證金等制度,設立前置的保障機制,或許更有利於確保廣大農民工按時足額得到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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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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