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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何以能干預警方辦案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9日 03: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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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觀察家

  一個市政府副秘書長、督查室主任如此干預辦案,且未見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異議,充分表明有些地方公安機關的“抗干擾”能力嚴重欠缺。

  河北省邯鄲市政府副秘書長、督查室主任苗新派干預公安機關依法辦案,力保4名被公安機關網上追逃的嫌犯回家“安心過年”,經媒體曝光後引發關注。日前,邯鄲市紀委通報,苗新派涉嫌濫用職權、干預公安機關依法辦案,已構成嚴重違紀,市委決定對其停職檢查;對其違紀問題進一步調查處理。

  地方官員干預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可謂屢見不鮮。但像這樣明目張膽地干預公安機關刑事執法,擅自帶領工作人員親臨事發現場“指導”,並要求當地公安機關春節前不要對網上追逃的4名犯罪嫌疑人進行抓捕,力保4名逃犯回家“安心過年”,著實過於離譜。其行為的背後,是否還有更高領導的指示或批文,是否係奉命行事?這仍需進一步查明。

  如果苗新派不是奉命行事,則其法治意識之淡薄足以讓人瞠目。公安機關刑事執法,是嚴肅的刑事司法活動,在他眼裏居然視同兒戲,案件可以隨時叫停,逃犯可以在警察的眼皮底下“安心過年”。也許,在他眼裏,根本沒把公安機關當作執法機關和刑事司法機關,而僅僅是政府的“僕役”和“家丁”,可以想怎麼用就怎麼用。

  一個市政府副秘書長、督查室主任如此干預辦案,且未見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異議,充分表明有些地方公安機關的“抗干擾”能力嚴重欠缺。公安機關雖是政府的一個部門,但在執法方面,應當具有相對獨立性,不容隨意干預。這一方面需要各級黨政領導增強法治意識,支持公安機關依法獨立辦案;另一方面,也必須在制度和機制上作出安排,增強公安機關的 “抗干擾”能力。

  目前,我國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公安領導管理體制,應當説,有其合理性和自身優勢。但多年的實踐也暴露出“警察權過度地方化”的問題,由於公安機關在人、財、物等方面嚴重受制于地方,導致在執法方面不得不聽命于地方領導。近年來,雖然不斷強化“條條”管理,例如,地方政府對公安機關正職領導的提名必須徵得上一級公安機關同意,城市公安分局一律受市公安局直接領導和管理等,但應當説仍然不夠,特別是在人權和財權上,仍然嚴重受制于地方。

  解決的途徑,是明確劃分中央事權和地方事權,合理調整“條”與“塊”的關係。一般來説,治安行政管理是地方事權,人權、財權應“以塊為主”;刑事司法主要是中央事權,人權、財權必須“以條為主”,最大限度減少地方掣肘。在刑事執法上強化“條條”,有助於抵禦和化解來自地方的干預和干擾。正如邯鄲這起案件中辦案民警所説的,此案並不複雜,“如果省公安廳督辦,一兩天就結束了”,上級公安機關的強力介入和支持,往往是下級公安機關突破不當干預的重要支撐。

  □毛立新(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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