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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冠李戴”逃稅被處罰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8日 23: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京日報數字報刊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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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簡介:某法人名下有(甲乙)兩個公司,係兩塊牌子一套人馬,財務各自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其中:甲公司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徵收,乙公司實行查賬徵收。2010年8月(甲)公司取得一筆收入並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繳納營業稅及附加,但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卻把該筆收入記在(乙)公司賬上(乙公司當年虧損),導致甲公司少繳納企業所得稅5.5萬元。稅務機關作出對甲公司補徵稅款、加收滯納金及百分之五十罰款的規定。

  稅務分析:根據稅收徵管法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甲公司實際取得收入並已經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等,企業所得稅理應在甲公司按核定徵收繳納,而現在卻把該收入記在與己無關的乙公司賬上,明顯是故意張冠李戴,偷逃稅收。故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有關規定作出了上述稅務行政處罰。畢雲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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