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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工商總局聯合下發《關於加強稅務工商合作實現股權轉讓信息共享的通知》(下簡稱“126號文”),要求稅務工商兩部門每月完成當月股權轉讓的信息交換,而且交換的信息可追溯到2010年。昨日,記者從稅務部門了解,該文將能從制度上堵塞個人股東變更後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漏洞。
信息共享“有文可依”
126號文規定從今年1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和交換機制,開展股權變更登記信息共享工作。其中工商部門向稅務部門提供的信息為:有限責任公司已經在工商部門完成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相關信息,包括營業執照註冊號、公司名稱、住所、股東姓名或者名稱、股東證件類型、股東證件號碼、股東出資額、出資比例、登記日期。
信息共享時限為“從2012年1月1日起,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將每月發生的應交換信息,在當月終了15日內完成交換。”
“以前稅務工商有對工商登記資料進行互換,比如新開業、結業等,但股權變更存在特殊情況,企業還在,只是股權人變化了,往往去了工商部門變更,但到稅務機關登記變更的可能就有滯後。”稅務人士指出,儘管稅務機關早有規定,企業股權轉讓未完成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也要向稅務機關申報,但實際上,企業往往在工商登記後,不馬上到稅局申報,導致稅局掌握的信息滯後。
為數據共享提供文件支持
另一位稅務人士也指出,雖然稅務部門和工商部門一直有溝通,但信息交換並不定期,而且之前的發文僅限于稅務系統,工商沒有義務給稅務部門把關。而126號文就將稅務和工商定期交換股權轉讓信息用法規形式確定下來。
記者了解到,目前126號文還在省級稅務機關流轉,估計近期將落地。經統計,2010和2011兩年我市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徵收個人所得稅均超過6億元。
針對股權轉讓合同存在低價轉讓的問題,跳出“以賬查賬”的傳統方式,市地稅根據獨立交易原則,按規定對股權轉讓開展納稅評估和核查,還原股權轉讓的真實成交價。市地稅人士稱,126號文將能為綜合治稅數據共享提供文件支持,建立健全個人股權轉讓所得信息數據庫。(記者田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