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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爹過還是跟娘過孩子的意願很重要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8日 23: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在線-錢江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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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上午,義烏讀者蔡女士致電《浙中城事》熱線0579-89111111:我和前男友生了兩個女兒,2007年,法院把兩個孩子判給了我前男友,但他卻很少管她們。因為是非婚生子女,兩個孩子至今沒有上戶口,眼看著大女兒就要上初中了,我想儘快要回兩個女兒的監護權,但是前男友一直不肯。

  記者核實:蔡女士是義烏市赤岸鎮人,目前已經帶著兩個女兒嫁人了。

  2007年10月9日,經過義烏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蔡女士和孩子的父親王先生達成一致:兩個女兒由王先生撫養成人。

  但過了不到半年,小女兒就不願跟著父親生活了,“爸爸經常不管我們,讓我們自己留在家裏,很久才會回家一次。”

  2008年下半年,兩個女兒離開父親家,和蔡女士住到了一塊兒,“媽媽和爸爸(繼父)都對我們很好,我們想和媽媽生活。”

  日子一天天過去,眼看大女兒就要上初中了,兩個女兒的戶口問題都還沒解決。2010年10月12日,經過中間人的調解,王先生寫下了一份協議,同意兩個女兒由蔡碧勤撫養,並每月支付生活費300元。

  但是王先生並沒有履行協議內容,“我問他什麼時候給女兒登記戶口,他就説沒錢,我説監護權給我,我去登記,他又不肯表態。”蔡女士説。

  記者隨後諮詢了浙江聯浩律師事務所的肖國華律師。他告訴記者,王先生在2010年寫下的那份協議具有法律效應的。不過,如果對方不同意協商,蔡女士只能提起上訴。

  “被監護人在10歲以上的,一定要聽取被監護人的意見。”肖律師説,因為兩個女兒都希望和母親生活,所以蔡女士奪回監護權的機會很大。 葉夢婷/文

  (感謝蔡女士的報料,您將獲得橫店影視城電影票一張,請撥打0579-89111111與本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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