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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擬規定食品經營者每年接受食品安全培訓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8日 11: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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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2月6日電 據衛生部網站消息,日前,衛生部組織制定了《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範》(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規定了食品經營過程從食品採購、運輸、驗收、貯存、銷售各環節以及現場加工食品的場所、設施、人員的基本衛生要求和管理準則,徵求意見稿要求,食品經營者應當接受每年一次的食品安全培訓。

  徵求意見稿要求,食品經營者應保證經營環境、設施設備、人員滿足食品經營衛生要求;食品經營者應對所經營食品安全進行承諾;經營單位應設立食品安全控制管理部門或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食品經營衛生管理;食品經營者應當接受每年一次的食品安全培訓;經營單位應建立與食品經營相關的衛生管理制度。

  徵求意見稿指出,應建立食品採購制度。包括供貨商的選擇和評價、採購流程、食品驗收標準等內容,採購實行食品生産許可證的食品應具有食品生産許可證 QS 標誌;應建立食品運輸制度,明確送貨人員在食品運輸過程中對於車輛衛生、食品衛生的質量安全職責;應建立食品進貨查驗制度,經營單位應設立驗收機構,食品應根據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及相關法律、 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或雙方制定的合同(協議)進行驗收。

  徵求意見稿強調,貯存管理人員應熟悉制度要求和各類食品貯存的基本要求,貯存場所應建在地勢較高,乾燥,交通方便的地區,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貯存食品的場所應保持清潔,定期清刷,無積塵、無食品殘渣,無黴斑、鼠跡、蒼蠅、蟑螂,不應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用品。

  《規範》提出,加工食品場所不應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應選擇地勢乾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地區。 應距離糞坑、污水池、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m以上,並應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範圍之外;食品加工場所內應至少分別設置動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産品的清洗水池可獨立設置,水池數量或容量應與加工食品的數量相適應。

  《規範》徵求意見稿進一步強調,應建立並執行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食品經營人員每年應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應將下列人員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上: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以及皮膚有未癒合傷口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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