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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令是破解執行難的利器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8日 06: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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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法院對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並違反“限高令”的陳某依法進行司法拘留15天處罰。據悉,這在該市尚屬首例。

  在我國,由於信用體系建設的滯後性,使得法院生效判決對於“老賴”的約束力較低,許多被執行人一方面紛紛採取轉移財産、拖延抗拒執行的方式來躲避債務的履行,另一方面卻依舊過著奢侈的生活。

  201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針對執行實務中出現的被執行人轉移財産、消極履行、規避履行義務的情形提出了更具有操作性的執行方式。

  被執行人違反“限高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為,若發現被執行人有高消費行為,並查證屬實,根據有關規定,對被執行人拘留或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將追究刑事責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還實行懸賞舉報制度,若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産,將獎勵舉報人,最高獎勵財産價值的10%。

  “限高令”是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的一種間接執行的措施。通過“限高令”,對欠錢不還的人實行限制消費,進一步壓縮被執行人的生活空間,讓被執行人感到痛苦,為破解“執行難”提供了新的法律武器。在限高令出臺之前,國內多家法院曾有多次類似的探索,2004年廣東佛山法院曾限制欠債人員進行高消費,2005年山西太原法院、河南萍鄉法院給“老賴”亮紅燈,對拒不履行債務者限制其進行高消費,取得了一定的社會效果。此舉在當前有很強的針對性以及現實意義,有助於解決“執行難”問題。

  目前,在歐美、日本等國家以及中國香港等地區,均有關於對個人申請破産後被限制消費的規定。例如,香港明星鐘鎮濤曾經因炒樓無法償清高達2.5億港元的債務,而被法院宣告個人破産,其結果之一就是——被限制進入高消費場所消費、限制出國旅遊。

  一旦賴賬者違背了“限高令”,誰來監督、舉報?首先,當然是債權人舉報。債務人的財産狀況直接關係到債權人的切身利益,債務人一旦擁有可以償還債務的財産,債權人即可要求其償還債務。如果以前債權人看到債務人大肆揮霍只能幹瞪眼,現在有了“限高令”的尚方寶劍,即可馬上舉報。同時,“限高令”需要多部門的配合,比如出入境管理部門不為老賴辦理護照或其他出境證件、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門對法院要求協助查找的老賴提供其戶籍資料。再則,要儘快建立健全國家信用體系。人們敬畏法律,很多情況下是因為觸犯法律的代價實在太大。如果能夠儘快實現個人檔案和身份信息的統一,通過身份證即可查詢個人的除隱私之外的其他身份信息和工作履歷、個人信用等級,那麼被執行人自覺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的可能性將大增,因為信用記錄將影響到個人生活的每一個角落,不良信用記錄則會使得被執行人在現實生活中處處碰壁。

  執行判決、裁定是民事訴訟的重要一環,關係到法律和司法的威嚴。願“限高令”能為助推破解執行難給力!

  (作者單位: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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