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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簽字”別反成宰客“保護傘”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7日 19: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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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江

  三亞開出近萬元賬單海鮮店停業,市物價、工商部門介入調查。工商部門負責人稱,海鮮店如明碼標價且有顧客認可簽字就不算欺詐宰客,對於一頓飯動輒幾千上萬是否合理,負責人表示屬於物價局管理範疇。(《海峽都市報》2月4日)

  假如是兩情相悅的事兒,別人的確管不著,也不好管。例如,小夫妻之間鬧矛盾,既然人家有結婚證,當然是家務事,沒準人家是在打情罵俏,被當作治安問題處理,當然不合適。如此看來,儘管一頓飯吃出“萬元賬單”的確相當駭人,然而,既然消費者都簽字畫押了,“一個願打,一個願挨”,這周瑜打黃蓋的事兒,的確不能事後卻賴賬。有了消費者簽字的“萬元賬單”,不能被算作“宰客”,要説也是白紙黑字,證據確鑿。

  誠然,為了治理宰客現象,規定“下單前須讓消費者簽字”,三亞方面的確也算是煞費苦心。不難設想,既然消費多少,先得讓顧客過目簽字,才能收費。這一機制,的確有望從根本上保障消費者的知情同意權,而有了知情同意在先,似乎也就成了兩廂情願的事兒。用三亞工商部門的話,簽字消費已是“合同關係”。既然已是合同,簽了當然就得認,如此看來,吃都吃了,付了錢之後卻覺得虧,説是“被宰了”,還真的反成了顧客的不是。

  的確,生意場上,認了的賬,即便是虧了,也只能怪自己不識貨,而不能怨對方宰客。“萬元賬單”上的顧客簽字,被用於證明“不算宰客”,似乎也無可挑剔。不過,假如是在信息對稱的領域,簽字所代表的知情同意,當然可以作為合同無欺的證據,但是,在旅遊消費領域,對於外地客人來説,當地的消費與物價水平,顯然不可能完全知情。這個時候,假如只需讓消費者在消費賬單上簽個字,便算是知情同意,便可以不算“宰客”。上述“下單前須讓消費者簽字”的規則,明面上似乎是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暗地裏實際保護的恐怕恰恰是“宰客”行為。事實上,即便是掌握在消費者手中的“簽字權”,放在“衝出幾個大漢”的場景下,恐怕也很難説是自願的,以這樣的一紙簽字作為“不算宰客”的依據,更是讓人哭笑不得。

  不可否認,如何認定宰客,的確不是一件簡單的惡事情,相關部門當然不僅要有依據,更需要在自身權力範圍內行事。但既然“現在有九成的投訴都是因為價格高”,春節旅遊旺季的時候,價格貴到連當地人也不敢去吃海鮮,這是不是真的全是市場在推高物價?三亞物價局所規定的“海鮮排檔出售的海鮮價格其漲幅不能高於採購價的一定比率”,究竟有沒有被執行,“萬元賬單”又有沒有超過漲幅限,顯然不應被避而不談。否則的話,既然僅憑一紙“簽字”便可以免責,“宰客”豈不更將有恃無恐?(四川新聞網太陽鳥時評)

  (來源:四川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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