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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對原産于歐盟馬鈴薯澱粉期終復審立案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7日 23: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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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務部近日公告,決定自2012年2月6日起,對原産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該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産業損害調查期為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復審調查的內容為,如果終止對原産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實施的反傾銷措施,是否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該次調查自2012年2月6日開始,通常應在2013年2月6日前結束。

  商務部于2007年2月5日發佈年度第8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7年2月6日起5年。2011年,商務部發佈年度第16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進行調整。

  2011年8月6日,商務部發佈年度第43號公告,宣佈對原産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的反傾銷措施即將於2012年2月6日到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經復審確定終止徵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徵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自該公告發佈之日起,馬鈴薯澱粉中國國內産業可在原反傾銷措施終止日60天前,向商務部提出書面復審申請。

  2011年12月1日,中國澱粉工業協會馬鈴薯澱粉專業委員會代表中國馬鈴薯澱粉國內産業向商務部正式遞交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産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對中國的傾銷行為可能繼續發生,傾銷行為給中國馬鈴薯澱粉産業造成的損害可能再度發生,請求商務部裁定維持對原産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實施的反傾銷措施。

  (來源:證券時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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