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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部6日宣佈,根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産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繼續按照商務部2011年第16號公告公佈的徵稅範圍和稅率徵收反傾銷稅。
據知,商務部于2007年2月5日發佈公告,決定對原産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徵收反傾銷稅。2011年,商務部發佈年度第16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進行調整。
去年8月6日,商務部發佈公告,宣佈對原産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的反傾銷措施即將於2012年2月6日到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規定,經復審確定終止徵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徵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自該公告發佈之日起,馬鈴薯澱粉中國國內産業可在原反傾銷措施終止日60天前,向商務部提出書面復審申請。
隨後,中國澱粉工業協會馬鈴薯澱粉專業委員會代表中國馬鈴薯澱粉國內産業向商務部正式遞交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産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對中國的傾銷行為可能繼續發生,傾銷行為給中國馬鈴薯澱粉産業造成的損害可能再度發生,請求商務部裁定維持對原産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實施的反傾銷措施。
依據《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調查機關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産品和中國國內同類産品有關情況、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産品進口情況、傾銷繼續發生的可能性、損害再度發生的可能性及相關證據等進行了審查。
申請書顯示,申請人及其會員企業在2008年、2009年及2010年合計産量佔同期國內總産量的98%以上,符合《反傾銷條例》第11條、第13條和第17條關於産業及産業代表性的規定,申請人有資格代表中國國內産業提出申請。調查機關認為申請人的主張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證據符合期終復審立案的要求。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48條,商務部決定自2012年2月6日起,對原産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本次復審調查的內容為,如果終止對原産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實施的反傾銷措施,是否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産業損害調查期為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