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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徵集意見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7日 17: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北網汽車頻道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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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法制辦2月3日公佈了《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根據這份徵求意見稿,我國擬將擴大汽車召回內容,汽車産品相關信息需保留至少10年,不召回將面臨嚴厲處罰。

  徵求意見稿指出,條例所稱缺陷,是指由於設計、製造、標識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産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包括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要求;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要求,但仍有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

  此外,徵求意見稿對“召回”活動也進一步予以明確。規定召回是指汽車産品生産者採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預防和消除缺陷的活動。

  在汽車生産者不主動實施召回時,徵求意見稿規定了補救措施,即“國務院質檢部門獲知汽車産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通知生産者開展調查分析。必要時,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開展缺陷調查”。“國務院質檢部門經調查認為汽車産品存在缺陷的,應當通知生産者實施召回”。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已經確認的汽車産品存在缺陷的信息以及生産者實施召回的相關信息;對汽車産品存在的其他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可以發佈預警信息。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生産者應當及時採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消除已經售出的汽車産品存在的缺陷。生産者應當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對缺陷汽車産品進行運輸所需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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