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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聚餐員工醉酒墜樓亡 公司看護不力犯錯擔責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7日 16: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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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醉酒墜樓亡公司也擔責 組織聚餐後看護不力存在過錯 和醫院賠償原告費用共計12萬元

  員工在公司聚餐喝醉酒,晚上不慎從樓梯上摔下,最終導致死亡。

  記者今天獲悉,法院認定此事故中公司及醫院均存在過錯,判決雙方向原告賠償共計12萬元。對王某父母的申訴,朝陽檢察院作出不立案處理。

  事發前,某家政公司員工王某參加了公司組織的聚餐,其間喝了不少酒。聚餐結束後,已是醉酒狀態的王某和同事一起回到單位為其提供的宿舍內。

  到淩晨4時許,王某獨自去廁所時在樓梯上意外跌倒並致頭部摔傷。同事將王某送到醫院進行初步治療後,又將“無大礙”的王某送回宿舍休息。結果沒想到,早上公司發現王某的情況異常,遂撥打了120急救中心電話,但王某仍因搶救無效死亡。

  王某父母認為,家政公司組織聚餐時使王某處於醉酒狀態,因未盡到看護義務致其子死亡,而醫院未盡到治療義務致使王某死亡,應當對其子的死亡承擔連帶責任。王某的父母要求家政公司和醫院共同賠償死亡補償金等共計52萬元。

  法院以法醫學鑒定書認定各方過錯和因果關係為主要依據,認為王某聚餐後醉酒摔倒並最終死亡,其本人、家政公司、醫院都負有過錯,判決家政公司和醫院賠償各項費用共計約12萬元。

  後王某的父母不服判決,以原判責任劃分不當為由向檢察院提出申訴。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的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最終作出不立案處理。

  檢察官解讀

  三方均有一定過錯

  本案中,家政公司在王某參加聚餐時醉酒並摔倒後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和看護義務,因此對王某的死亡存在一定過錯。

  經鑒定確認,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診斷不全面、未盡到必要説明告知義務等醫療過錯。

  由於王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認識到醉酒的不利後果,因此其對自己的死亡主觀上也具有過錯。(記者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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