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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網:“強行火化”幕後的地方司法“隱生態”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7日 14: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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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犯遭刑訊逼供死亡,死者家屬得到公安局178萬元的賠款後,放棄屍檢,死者屍體隨即被火化。2月3日,江蘇省鹽城市東臺市法院開庭審理了響水縣疑犯遭刑訊逼供死亡一案。庭上,因涉嫌刑訊逼供站在被告席上的響水縣公安局原副局長陳進兵,反告鹽城市檢察院在取證過程中也對他進行了刑訊逼供。(2月5日《京華時報》)

  時隔半年多後,響水縣疑犯遭刑訊逼供死亡一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終於站在了審判席上,不過,應當站在道德、紀律和法律的審判庭上的恐怕遠遠不止這位副局長,由此案揭示的某些地方基層司法“隱生態”,更值得人們深思。

  舉凡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只要發生了死亡的後果,屍體便成為了雙方討價還價和博弈的最重要籌碼,當事人家屬唯有挾屍才能伸冤或者漫天要價,而公權力一方只有“滅屍”,才能毀滅證據和平息事態。因此,在事件發生伊始,公權力要是能爭取到迅速火化屍體,就爭取了處理事情的主動權。響水縣疑犯遭刑訊逼供死亡一案的處理也不例外,警方在事發後,就迅速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爭取了屍體的快速火化。

  從法律角度上講,屍體鑒定是證據之一,在案件沒有查清之前,任何人都無權擅自火化屍體。而且,刑訊逼供致人死亡是嚴重的刑事犯罪,是公訴案件,即便是死者家屬同意,也不能將這一案件調解了事,不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然而,在某些地方存在的司法“隱生態”卻是,在涉及到公權力人員的刑事案件,特別是刑訊逼供一類案件中,是“民不告官不究”,只要你公權力機關例如公安局與死者家屬達到協議,不再告了,那麼司法機關也就不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所以,我們不難理解,為何一些刑事案件發生後,有關機關首先就想到火化屍體,與死者家屬達成協定。

  在響水縣疑犯遭刑訊逼供死亡一案,這種司法“隱生態”曝露無遺。即便按照公訴機關的起訴事實,當地公安局長明令不準火化屍體,火化屍體是陳進兵個人擅自決定,那麼,在屍體被火化後,為何公安局長不下令將這一案件移送檢察機關;發生了這麼大的事件,當地檢察機關不可能不知情,為何在屍體火化前後不介入,進行立案偵查?這事只是因為“因分錢不均導致不和,死者家屬一怒之下告到了鹽城市檢察院”才曝光,有關機關與相關人員面對陳進兵擅自火化屍體而按兵不動,能説站在審判席上的僅僅是陳進兵嗎?

  在這種司法“隱生態”下,正義成了任人揉捏的麵糰,誰有本事讓死者家屬自願禁聲,甚至讓他們被迫禁聲,那麼,司法機關就視刑事案件而不見,視人命而不見,刑事訴訟就不會發動,只有少數不願意被和解者或者能突破地方重重封鎖,將聲音傳送到高層的家屬,才能獲得他們本來應當得到的正義。在這種司法“隱生態”下,納稅人也往往做了“冤大頭”,因為,公權力機關超出正常標準多得多的“封口費”,往往是由財政支付,最終轉嫁在納稅人頭上。響水縣疑犯遭刑訊逼供死亡一案中,給予死者家屬的178萬元的鉅額賠款,“響水縣警方表示,是由縣公安局和城東派出所共同籌集,但未説明從何處籌集,是否動用財政撥款”,我們有理由懷疑,響水縣的納稅人又一次做了“冤大頭”。

  這種地方司法“隱生態”不除,我們沒有理由為陳進兵站上了審判席而高興,也沒有理由認為今後類似的刑訊逼供能得到遏制,而發生了的刑訊逼供案件都能得到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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