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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重審也難有重判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7日 10: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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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皮海洲(投資公司總監)

  綠大地案被證監會認定為性質“極為惡劣”,但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此前的判決卻輕描淡寫。或許正是因為判決結果遭到市場非議的緣故,昆明市檢察院對該案的一審判決提出了抗訴。

  對綠大地案進行重新審理是廣大投資者期盼的結果。不過,投資者如果寄希望於該案的重新審理能夠對綠大地公司與相關高管作出重判的話,恐怕會大失所望。依筆者看,即便此案重審,也不可能重判,更不可能通過重審達到投資者所期盼的嚴厲打擊欺詐上市行為的目標。

  昆明市檢察院抗訴理由之一是認為一審對欺詐發行股票罪的最終量刑偏輕。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犯有欺詐發行股票罪的,即便後果嚴重,也只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罰金。所以,即便重審,對綠大地公司的判決,也無非就是最多判決募資金額5%以下的罰金而已,並不影響該公司繼續上市。而對何學葵等人來説,也只能是依法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不能挽回何學葵因欺詐上市獲利數億元的事實。從昆明市檢察院抗訴的第二個理由──應認定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來看,對該罪的判決最多就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對於何學葵等人來説,這樣的判決對其利益的影響非常有限。鋻於現行法律對欺詐上市行為的打擊力度有限,所以,綠大地案即便重審,也很難達到嚴懲欺詐上市者的效果。

  郭樹清出任證監會主席以來,多次表示要嚴厲打擊欺詐上市行為,但要做到這一點,首先必須對現行的《證券法》和《刑法》予以完善,加大對欺詐上市等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否則,嚴厲打擊只能是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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