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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不是“替罪羊”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7日 08: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青島新聞網-青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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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營

  龍年春節剛過,江蘇一公司非法制售“農藥廢渣鹽”案件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事發後,多省鹽業部門立即呼籲加強立法,增強打擊鹽業犯罪力度,建立各部門聯動機制,遏制私鹽犯罪猖獗勢頭。多地鹽政管理人員建議,適當通過全國人大立法形式加強對工業鹽市場的管理,提高涉鹽犯罪的懲處力度,同時建立鹽務、公安部門的常態化執法聯動機制,打擊遏制各類制私販私行為……

  字裏行間不難看出,“立法不完善、制度不健全”再次成為這一惡性案件的“罪魁禍首”。

  這幾年,面對一些社會關注度高的惡性事件,有關部門拿“制度”説事往往屢試不爽,以此在強大的輿論壓力面前,推脫責任、明哲保身。面對公眾的質疑,相關部門總會心照不宣地拿制度當皮球踢:“立法不完善、制度不健全;職責劃分不明晰、聯合執法難度大……”以種種類似藉口,轉移公眾視線、混淆視聽、逃避問責。

  “制度”實在不應再成為“替罪羊”了。

  事實恰恰應該反過來,制度在層層嚴防,執行卻在層層失守。拿去年3月震驚全國的河南“瘦肉精”事件來説,早在2002年,農業部、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就發佈公告,明令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添加鹽酸克倫特羅和萊克多巴胺等7種“瘦肉精”,而且要檢測出是否含有瘦肉精,只需要一道簡單的“尿檢”程序即可完成。豬肉流向餐桌需要經過養殖、販運、屠宰和銷售等很多環節,只要其中任何一個環節按規定對這些“瘦肉精豬”進行簡單的“尿檢”,它們就不可能流入人們的餐桌。

  令人悲哀的是,竟然沒有“任何一個環節按規定……”

  無獨有偶,這次“農藥廢渣鹽”事件發生後,有關部門的一句話就頗讓人費解:“我國現行的鹽業管理條例施行于 1990年,結合當前市場情況存在一定的滯後性……”但該條例分明在第五章第二十二條做出明確規定,禁止在食用鹽市場上銷售工業廢渣、廢液制鹽。並在第六章規定了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管權力和處罰措施。實在看不出這個條例對“農藥廢渣鹽”來説存在什麼“滯後”性?

  更有人矛頭直指分段監管,對現行制度評頭論足,“哪個部門都管,哪個部門都不管”的牢騷話就被很多人挂在嘴邊。其實,在這種分段管理的架構之下,相關的法規和制度已經賦予相關部門相應的權力和職責,只要有關部門能做到各司其職、盡職盡責、依法行政就足夠了。

  給你區區一個環節你都管不好,把所有環節都交給你就會管好嗎?不管別人信不信,你信由你,反正我是不信!

  最關鍵的問題在於有關部門想不想作為?想作為,必然會有作為;不想作為,守著再好的制度也只能成為擺設。君不見,有關部門的 “呂端大事不糊塗”嗎?那些在眾目睽睽之下的“亡羊補牢”之舉,可都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措施得力、執行有力的。為什麼日常監管一齣漏洞就説制度“不給力”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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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職責劃分
  • 鹽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