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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出車禍人工流産 自行找機構鑒定未被採信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7日 02: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渤海早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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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網訊:孕婦搭乘丈夫的電動自行車外出遭遇車禍,人工流産後在未結束治療情況下自行委託鑒定機構,被認定為10級傷殘。日前,她將肇事司機和保險公司起訴,經法院審理,認定人工流産係因車禍損傷所致,相關費用屬合理損失,但其被鑒定結論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不予認可,一審判決被告方賠償6萬餘元。

  2011年2月,有孕在身的于女士坐著丈夫的電動自行車外出,行駛途中,左側順行駛來王某駕駛的小轎車。王某躲閃不慎,右側後視鏡與電動自行車相撞,于女士倒地受傷。後經交管部門認定,王某未按照操作規範駕駛車輛,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于女士和丈夫均不承擔事故責任。于女士被送往醫院治療,診斷出左側脛腓骨骨折及左踝關節活動嚴重受限,期間她還做了人工流産手術。此後,于女士自行委託鑒定機構,在其脛腓骨內固定物尚未取出情況下,鑒定機構認定她構成10級傷殘。

  日前,于女士將王某及王某車輛投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方賠償醫療、誤工、護理、住院伙食補助等費用及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2萬元。西青區法院庭審中,被告方認為,于女士主張的醫療費中包括了人工流産費用,該費用不屬於合理損失,同時對其鑒定結論不予認可。

  法院認為,公民身體健康權利受法律保護,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傷,合理損失應由侵害方按責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進而接受抗炎、消腫等用藥,後在治療過程中接受人工流産手術,被告方未能提供證據以反駁人工流産與交通事故傷害間存在因果關係,故法院對該治療費用予以認定。

  法院認為,原告方自行委託鑒定,被告不予認可,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相關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並發癥治療終結為準,由於原告骨內固定物尚未取出,治療尚未終結,故對於其傷殘的鑒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時機,法院對鑒定結論不予採信。此外,原告所主張的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可待治療終結後另行主張。經綜合認定,原告合理損失為6萬餘元。綜上,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2萬餘元,剩餘部分由王某賠償。(記者解金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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