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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車召回條例徵求意見稿發佈 違規最高罰款百萬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6日 10: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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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北京2月4日消息(記者侯艷)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為了規範缺陷汽車産品的召回,加強監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産安全,國務院法制辦網站昨天(3日)公佈了《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國家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在調查研究、總結現行《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實施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指出,條例所稱缺陷,是指由於設計、製造、標識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産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包括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要求;以及符合這些標準和要求,但仍有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

  此外,徵求意見稿對“召回”活動也進一步予以明確。規定召回是指汽車産品生産者採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預防和消除缺陷的活動。在汽車生産者不主動實施召回時,徵求意見稿規定了補救措施,即“國務院質檢部門獲知汽車産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通知生産者開展調查分析。必要時,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開展缺陷調查”。“國務院質檢部門經調查認為汽車産品存在缺陷的,應當通知生産者實施召回”。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已經確認的汽車産品存在缺陷的信息以及生産者實施召回的相關信息;對汽車産品存在的其他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可以發佈預警信息。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生産者應當及時採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消除已經售出的汽車産品存在的缺陷。生産者應當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對缺陷汽車産品進行運輸所需的必要費用。另外,從罰則上來説,違反規定的罰款上限從3萬元大幅提高到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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