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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字就不算宰客",好荒唐的邏輯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6日 10: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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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鬧得沸沸颺颺的宰客事件,三亞市工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只要是明碼標價,又有消費者簽字,就不能算欺客宰客,也不能照此進行處罰,這就是合同關係。(2月3日《新京報》)

  我們終於知道,三亞的宰客現象為什麼禁止不了了;我們也終於知道,為什麼三亞的“零投訴”就是“投訴等於零”了。

  明碼標價、簽字、消費,這看起來很合理,也很合法。仔細一推敲,卻是漏洞百齣。明碼標價,標的是什麼“價”?簽字,是如何簽的“字”?消費,除了消費物品之外還有“什麼”?這些問題,三亞市工商部門考慮過嗎?如果監管都是抱著這樣的目的、這樣的態度,還怎麼可能把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遏制住呢?我們甚至可以説,三亞市工商部門的態度,連“報告”、“商量”、“溝通”這樣的扯皮行為都不如。

  是的,價格是物價部門管的,但是,作為市場管理者,面對商家制定的價格明顯違反有關規定,工商部門難道就沒有義務和責任進行制止或向物價部門反映嗎?難道工商部門用的不是包括消費者在內的納稅人的錢嗎?不為納稅人的服務的部門,要它做甚?

  至於“簽字就不算宰客”,那就更是荒唐無知了。我不知道,在三亞市,是否所有的消費都有顧客的簽字,特別是農貿市場和小商店,買一棵菜、打一斤醬油,都需要簽字。不然,就不算合同關係,就不能在利益受到損害時進行投訴。即便投訴,職能部門也可以置之不理。退一步講,就算簽字才算合同關係成立,那麼,我們不禁要問,假如顧客是在商家的逼迫下簽的字,這又將如何處理呢?因為,按照工商部門的邏輯,顧客是沒有辦法舉證他的簽字是受到商家逼迫的,商家也不可能在賬單上寫下“簽字是我逼的”字樣。

  如此荒唐的邏輯,如果用到司法行為之中,那真的就更加可怕了。因為,如果簽字就不算違法,那刑詢逼宮算不算違法呢?要知道,刑詢逼宮可沒有一個不是“本人”簽過字的。依次類推,貪污腐敗、經濟犯罪等等,都有過當事人簽字,那都可以算作是“合法”,那還要法律幹什麼呢?

  日前,三亞市領導公開表示,對宰客等違法行為要實行“零容忍”。那麼,這個“零容忍”是否包含“簽字就不算宰客”的內容呢?如果這樣,所謂“零容忍”,就不過是政府自我陶醉、自我欣賞、自我安慰的一種姿態罷了。對消費者來説,毫無意義、毫無價值,甚至還相當不利。

  必須厘清的是,消費服務,不僅包括物品,還包括價格、服務、環境以及消費者心情等。如果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只把服務當作提供物品,那我們就真正退回到原始社會了,或者説與普通動物沒有任何區別了。

  現在看來,在宰客問題上,三亞市並沒有真正認識到問題的實質,也沒有形成共識。如果這樣,“國際旅遊島”還要繼續在遊客的質疑聲中生存,在遊客的望而生畏中發展。何去何從,需要三亞市更多更深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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