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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再推新股監管組合拳 杜絕三種行為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6日 05: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證券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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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絕無理由高報價,要求新股高報價機構提交報價依據並進行分析研究

  ■杜絕投價報告中的選擇性、傾向性可比公司估值結論,委託研究機構公佈已上市公司估值情況作為參考

  ■杜絕粉飾業績,對業績下滑公司進行核查,如發現發行時粉飾業績,將嚴肅處理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昨日披露了加強新股監管的一系列新舉措,主要針對詢價機構無理由抬高報價,主承銷商投資價值研究報告中的選擇性、傾向性可比公司估值結論,以及公司上市後業績變臉等市場深惡痛絕的各類問題。

  針對市場反映的個別詢價機構人為抬高報價問題,上述負責人表示,證監會對此高度關注,已要求報價入圍的網下詢價機構提供其估值研究報告,提供其報價依據、報價過程。在收到相關資料後,證監會將認真加以研究,發現問題將嚴肅處理。

  該負責人表示,從對已收到的研究報告的分析看,網下報價入圍的詢價機構總體遵循了相對可靠的研究邏輯,從內容和體量上看,研究報告的製作態度是總體嚴謹的。由於基金、券商等機構在內控和合規方面早有留痕規定,因此相信目前收到的研究報告並非應對監管“趕制”而成,但接下來證監會仍然會在對這些報告的研究中保持警覺。

  同時,一些承銷商在新股推介時提供的新股投資價值報告中,在對可比公司估值情況的結論中,可能存在選擇性和傾向性較強的問題。對此,證監會正在考慮委託獨立的研究機構公佈各行業已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情況,作為詢價和投資依據。如發現新股估值與研究機構公佈的同行業可比已上市公司估值出現顯著差異的問題,將會要求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詢價機構充分説明定價、報價依據,並向社會披露,以提高定價過程的透明度。

  “新股詢價和申購是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重要環節,詢價機構的定價能力高低直接影響股票發行市場定價的合理性,對推動新股發行改革形成市場化的約束機制也是至關重要的。”

  據介紹,下一步,證監會將進一步研究加強對詢價過程的監管,“我們已經關注到定價較高的企業,將進一步督促詢價對象、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切實遵守相關規定,科學理性定價。”上述負責人説。(記者 周翀)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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