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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上“猛虎”如何回籠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6日 04: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西日報數字報刊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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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記者 朱立毅 陳 菲

  擴大召回內容,汽車産品相關信息需保留至少10年,不召回將面臨嚴厲處罰……為保障人身和財産安全,國務院法制辦3日公佈了《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在路上危害公共安全的缺陷汽車,今後將在法規的規範下有序召回。

  怎樣的“缺陷”需召回?

  據了解,徵求意見稿由國家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徵求意見稿首先對“缺陷”進行了明確界定,指出條例所稱缺陷,是指由於設計、製造、標識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産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包括: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要求;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要求,但仍有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

  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産品管理中心主任陳飛指出,目前國內汽車産銷量年年增長,召回的汽車數量增加也符合質量發展規律。但更為客觀和科學的認識是,從2004年實施召回制度以來,我國汽車産品在質量大幅提升的同時,被發現、被糾正的質量問題也越來越多了,説明召回制度對保護公共安全和消費者權益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此外,徵求意見稿對召回活動也進一步予以明確。規定召回是指汽車産品生産者採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預防和消除缺陷的活動。

  是否召回誰説了算?

  如果汽車生産者不主動實施召回怎麼辦?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質檢部門獲知汽車産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通知生産者開展調查分析。必要時,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開展缺陷調查。”“國務院質檢部門經調查認為汽車産品存在缺陷的,應當通知生産者實施召回。”

  陳飛告訴記者,從表面上看,目前許多汽車的召回是由企業主動實施的,但事實上,不少是缺陷産品管理中心深入調查,並掌握了充分的證據後,廠商才承認問題,最終實施召回的。因此主管部門的調查不可或缺。

  同時徵求意見稿還規定,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已經確認的汽車産品存在缺陷的信息以及生産者實施召回的相關信息;對汽車産品存在的其他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可以發佈預警信息。

  為了便於開展缺陷調查、確定召回範圍,徵求意見稿規定,生産者應當建立並保存有關汽車産品和汽車産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於10年。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國務院質檢部門投訴汽車産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如何保證召回實施?

  消費者如何獲得召回信息?徵求意見稿規定,生産者實施召回,應當以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告知車主汽車産品存在的缺陷、避免發生損害的緊急處理方法以及其他召回信息,必要時應當告知車主停止使用。車主應當配合生産者實施召回。

  關於召回的具體方式,徵求意見稿規定,生産者應當及時採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消除已經售出的汽車産品存在的缺陷。生産者應當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對缺陷汽車産品進行運輸所需的必要費用。

  (據新華社北京2月3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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