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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將規範汽車召回行為(政策速遞)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6日 00: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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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2月3日電 (記者張洋)為了規範缺陷汽車産品的召回,加強監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産安全,國務院法制辦于2月3日公佈《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徵求意見稿規定,缺陷汽車,是指由於設計、製造、標識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産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包括: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要求;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要求,但仍有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

  根據徵求意見稿,生産者應當建立並保存有關汽車産品和汽車産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於10年。生産者應當主動收集汽車産品質量信息,使其生産的汽車産品具有可追溯性,能夠通過標識和記錄,確定汽車産品的召回範圍。

  銷售、租賃、維修汽車産品的經營者(以下統稱經營者)應當建立相應的汽車産品經營臺賬及維修記錄,如實記錄經營的汽車産品品種、規格、數量、維修情況等內容。經營臺賬保存期不得少於5年,維修記錄保存期不得少於5年。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規定,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採取技術評估等措施加強對召回過程的監督,發現召回範圍、消除缺陷的方式等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依法處理。如有違反條例規定的,由質檢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如生産者、經營者不配合質檢部門缺陷調查的,由質檢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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