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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強姦妻子被判三緩三(圖)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5日 17: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生活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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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熱烈追求打動岳父女方被父“包辦”婚姻 馮婧懿/繪

  本報訊(實習生孟飛雪 記者黃迎峰)因父親以死相逼,大慶市讓胡路區喇嘛甸鎮居民程芳賭氣和同鎮男子吳濱領了結婚證,但始終未與其共同生活,不久還提出要離婚;好不容易抱得美人歸的吳濱酒後越想越“憋屈”,竟強行與程芳發生關係……今年1月29日,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特殊的婚內強姦案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人吳濱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事件:賭氣出嫁女遭丈夫施暴

  2009年底,吳濱與程芳經人介紹相識,吳濱對程芳一見鍾情,瘋狂追求,但程芳對他卻越來越反感。最終,吳濱博得了程父的歡心,程父逼女兒同意婚事,否則就尋死。程芳一賭氣,想結婚後再離婚,讓父親為強加給她的婚姻後悔,遂與吳濱在2010年10月18日登記。領證當天,吳濱理所當然地提出同居,卻遭程芳拒絕。此後,雙方關係惡化,從未共同生活。

  2011年2月28日,程芳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但被駁回。雙方均未上訴。當年10月28日,吳濱酒後想到從未碰過妻子,覺得“憋屈”,於是到程芳單位將她拉上出租車,帶到自己住處用威脅、毆打等方式,強行與她發生了性關係。

  爭論:“婚內強姦”是否構成犯罪

  事後程芳報警,吳濱被抓獲。2011年12月27日,法院作出准予程芳與吳濱離婚的判決。法庭審理中,“婚內強姦”是否成立卻引發爭論。

  有人説,因為夫妻有同居的權利和義務,即使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丈夫也不應成為強姦罪的主體。而且,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後,雙方未上訴,説明雙方已恢復到正常的婚姻狀態,所以吳濱有權與妻子發生性關係,不構成強姦罪。

  也有人説,雖然吳濱二人屬於合法婚姻關係,但僅有婚姻之形,不具備婚姻之實,他們的婚姻名存實亡。在這種不正常的婚姻狀況下,吳濱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讓妻子精神和肉體承受巨大痛苦,應認定為強姦罪。

  判決:

  結婚證不是侵犯妻子的許可證

  據辦案法官介紹,吳濱被以強姦罪定性,有幾個理由。首先,雙方雖然登記,但未過上實質性的夫妻生活。其次,強姦罪構成要件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強姦罪的行為對像是婦女,包括婚姻內和婚姻外婦女,未排除妻子。再有,國內也有婚內強姦構成強姦罪的先例。當婚姻處於非正常的情況下,可視為雙方已不具備法律保護的夫妻關係,此時,丈夫違背妻子意願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與強姦其他婦女的社會危害性無本質上區別。另外,強姦罪的客體為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即性自主權。妻子首先是具有自由人格的人,然後才是負有特別義務的配偶。結婚證書不是丈夫強姦妻子的許可證。最後,強姦罪的客觀方面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姦婦女。吳濱強行將妻子拉上車,後又用威脅、毆打等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致其多處軟組織挫傷及抓痕傷,符合強姦罪的客觀要件。

  因吳濱有認罪情節,法院對其作出上述判決,並註明:未經對方同意,三年內禁止接觸、滋擾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文中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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