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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讓客戶背上不良信用記錄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5日 10:3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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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特區報訊(記者 蔡佩瓊)王先生向某開發商購買了一套預售商品房,由於開發商逾期辦理房産證,雙方解除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同時商定由開發商代替王先生繼續“供樓”。一年後,王先生買房向銀行申請貸款時才發現自己為開發商未按期還貸背上不良信用記錄的“黑鍋”。

  因開發商逾期辦理房産證,王先生委託律師向開發商發出一份律師函,要求解除買賣合同,退還已交款項。隨後王先生和開發商經協商解除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同時雙方商定由開發商向銀行代為逐月償還王先生的按揭貸款。王先生以為此事已了結,但一年後當他另購一處住房,在向銀行申請貸款時,卻被告知因其有不良信用記錄,故不能向其發放貸款。經查詢方知是上次購房和開發商解除買賣合同時,開發商承諾按期代償銀行按揭貸款,但開發商有多期逾期還貸的記錄,而銀行對其與開發商已解除商品房預售合同並不知情。

  王先生在要求銀行消除其不良信用記錄未果後,遂向開發商提出賠償。在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後,王先生與開發商對簿公堂,要求開發商協助其到銀行消除不良信用記錄並賠償名譽損失5萬元。經法院審理後,開發商認識到確實因其原因,給王先生的信用造成了不良的影響,進而對王先生另行取得貸款産生了障礙……在法院的調解下,由開發商一次性賠償原告損失1萬元。

  廣東聖方律師事務所律師顏宇丹認為,雖然原告王先生獲得了一定的賠償,但卻因開發商未按約代為履行向銀行還貸的義務,以至於造成買房人的信用不良記錄,而對此卻難以挽回。她提醒購房人不管是與開發商自行協商解除合同,還是通過訴訟或仲裁解除合同,都應當及時通知按揭貸款銀行以便於一攬子協商解決住房按揭合同的解除問題,避免發生同樣的不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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