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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出臺未成年人違法和輕罪記錄消除辦法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4日 02:0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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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周以明 通訊員楊彰立)貴州省高級法院、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等四單位日前聯合出臺《貴州省未成年人違法和輕罪記錄消除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對未成年人違法和輕罪記錄可消除的條件、受理範圍、如何清除等問題作出了詳細規定,使孩子的污點記錄“歸零”規範化、透明化,失足孩子將不再背負一個污點過一輩子。

  《暫行辦法》規定,因初次違法而受到治安處罰、收容教養、勞動教養、強制隔離戒毒,或因初次犯罪、偶然犯罪、過失犯罪而被不起訴或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犯罪時主觀惡性不深,有誠心改過自新的表現且幫教工作得到落實的,均可提出對違法和輕罪記錄予以消除的申請。

  就如何辦理消除違法和輕罪記錄,《暫行辦法》規定,未成年人違法和輕罪記錄消除由申請人或監護人向原作出處理決定的司法機關書面提出,並附派出所或學校出具的未成年人表現證明;原作出處理決定的司法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消除條件的,報由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教育、共青團等單位的相關人員組成的審查委員會審核是否同意消除;原作出處理的司法機關收到審查委員會同意消除的審核意見後製作決定文書,10日內送達申請人及其所在轄區派出所,決定送達後即生效。違法輕罪記錄消除後,該未成年人違法和輕罪記錄不在本人的人事檔案和戶籍登記及其他對社會公開的各種載體中記載,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其在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人享有同等權利。但再次違法或犯罪的,消除記錄決定自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