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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鹽”根子在監管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5日 07: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湖北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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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日報訊 吳睿鶇

  震驚全國的“農藥廢渣鹽”案件近日在阜陽市潁泉區法院公開審理。被告人非法制售“農藥廢渣鹽”14000噸,流入全國12個省、市鹽業市場,影響非常惡劣。

  不法分子製造“農藥廢渣鹽”的動因,是低犯罪成本、高利潤回報。購買一噸工業鹽為300元至500元不等,如果冒充食鹽銷售,售價可達700元至1500元不等,利潤相當可觀。而一次性購銷20噸工業鹽冒充食鹽銷售才構成犯罪,否則只能沒收和罰款。不法分子就通過小批量、多批次販賣私鹽,逃避刑事處罰。行政罰款一般只是鹽産品價值的3倍以下,根本不足為懼。

  制度上的漏洞,也大大降低了食鹽安全監管的有效性。現行的鹽業法規規定對食鹽運輸實行準運證制度,而對工業鹽則取消準運證,結果是非法經營食鹽者即使在途中被檢查,只要聲稱是工業鹽就可放行。

  毒食鹽氾濫,更重要的因素仍是監督乏力。就“農藥廢渣鹽”案件來講,作案時間長達一年多,偽劣産量高達萬噸,産品流入半個中國。倘若監管部門監管到位,就不會讓犯罪分子如此猖狂。

  回顧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幾乎每起食品安全事件背後都牽扯到一些監管者的失職瀆職。不妨以這次“農藥廢渣鹽”案件為契機,對監管人員的失職行為動點真格,讓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的公職人員受到嚴懲。惟此,才能震懾監管不力者,維護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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