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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農村法制尤需完善農村土地立法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5日 06: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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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余飛

  在連續8年以中央一號文件的形式關注農村問題後,今年的中央一號文件第九次毫無懸念地落戶“三農”──2月2日,2012年中央一號文件發佈,除對各項涉農工作進行部署外,還提出了一個頗為引人注目的要求──健全農村法制。

  我國目前的農村法制建設情況怎樣?如何健全農村法制?《法制日報》記者就這些問題,採訪了“三農”問題專家。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所以農村問題中最主要的是土地問題。在農村法制建設中,農村土地法律的完善尤為重要。”“三農”問題專家、中央黨校教授張虎林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分析説。

  張虎林説,按照規定,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但目前在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的過程中,還存在一些損害農民利益甚至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

  “目前,相對於國有土地徵收而言,對農村集體土地的徵收,還存在立法不完善的情況。”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中國農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副主任高飛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説,對國有土地的徵收,要求符合公共利益。但是,在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的過程中,公共利益往往轉變成了商業開發。

  高飛認為,之所以出現這種問題,原因在於相關法律沒有對農村集體土地的運用作出嚴格的限制。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集體土地可用於鄉鎮企業、農村公益設施建設等。而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徵收土地必須符合公共利益,鄉鎮企業建設用地很難考慮為公共利益,往往帶有商業開發的性質。而且,農村集體土地如果用於建設,必須轉化為國有土地後才能進行,而這一要求在實施中還很欠缺。

  “另外,如果徵收農村集體土地,必然涉及補償問題,而現在的徵收補償還存在不足之處。”高飛説,比如,補償金是先交給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再由集體土地所有權人發給土地承包人,還是直接發放給土地承包人,這一問題目前還存在爭議,在各地的實施方法也不盡相同,由此也引發了一些糾紛。

  因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的發放引發糾紛,其實還反映了目前農村面臨的另一個法律問題──農村集體,尤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何認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能否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目前並沒有非常明確的規定。”高飛説,此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哪些權利、義務?農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有哪些權利、義務,農民的成員利益如何體現?這些問題都需要通過立法來明確。

  據了解,今年的中央一號文件也提出,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對土地管理法中涉及徵收農民土地的條款進行修改。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辦公室主任陳錫文就中央一號文件進行解讀答問時説,在今年的一號文件中,對於穩定農村的土地政策和保護農民土地權益提出3件大事:其一是由國土資源部&&,完成農村土地所有權的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其二是由農業部&&,開始農村土地承包權的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其三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來研究,提出對土地管理法中涉及到徵收農民土地條款的修改。

  “健全農村土地管理法制,還需要對一些配套政策進行完善。”張虎林説,比如,對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還需要在政策上給予優惠;對於一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糾紛,需要明確解決渠道等。

  對此,高飛也認為,相關配套政策的完善對健全農村法制有推動作用,“在解決‘三農’問題中進行財政支持,那麼哪些方面需要支持?如何有效支持?這些問題都還有待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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