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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商場超市應明示臨近保質期限食品銷售專區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4日 21: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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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北京2月2日電 (記者 杜燕)北京市工商局今天表示,從去年開始實施的《臨近保質期限食品銷售專區制度》中明確規定了臨近保質期限食品進入臨近保質期限食品銷售專區集中陳列和銷售,強調商場、超市等經營主體應結合自身情況,主動向消費者明示臨近保質期限食品銷售專區制度內容或措施。

  2011年,北京市開始實施《臨近保質期限食品銷售專區制度》、《不合格食品停止銷售制度》和《流通領域食品批發經營管理規範》等幾項制度規範,以進一步規範食品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對臨近保質期限食品的集中陳列和銷售、不合格食品退市後的處理以及食品批發經營的安全控制做出規定與建議,保證廣大消費者知情權。

  根據《臨近保質期限食品銷售專區制度》,“商場超市應當在下列規定的期限前,將臨近保質期限食品進入臨近保質期限食品銷售專區集中陳列和銷售:(一)食品保質期為1年以上的,期滿之日前45天;(二)保質期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滿之日前20天;(三)保質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滿之日前15天;(四)保質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滿之日前10天;(五)保質期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滿之日前5天;(六)保質期少於15天的,期滿之日前1至4天。”

  北京市工商局強調,經營主體在落實臨近保質期限食品銷售專區制度過程中,應結合自身情況,主動向消費者明示臨近保質期限食品銷售專區制度內容或措施。

  同時,商場、超市等經營主體應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相關制度,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現場制售食品的原料、成品以及散裝食品應當每批次標明入庫日期和保質期限,出庫銷售應儘量做到先進先出;每天閉市前應對臨近保質期限食品進行檢查,對未售出的到期食品,應當及時清點、停止銷售、退貨或銷毀,並做好記錄。完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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