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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商鋪介紹不詳應承擔過錯責任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4日 21: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文匯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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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網購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網上商鋪應對出售的商品盡到全面詳盡的介紹義務,否則要承擔過錯責任。

  本案原告是上海一家日用品公司,該公司于去年5月在阿裏巴巴(微博)網站查找到一則商品信息:南京一家科技公司有二手白色塑料桶出售。這家日用品公司便向對方表示要購買一批。雙方商定,所購100隻白色塑料桶每只單價30元,共計貨款3000元,運費700元由上海方承擔。

  南京方收到3700元款項後,便通過物流公司將塑料桶送至上海。上海方收到貨物後發現,這些塑料桶上有其他公司壓制的標記文字,為避免侵權便拒收塑料桶,並要求退回。物流公司只得將塑料桶運回南京。為獲得退款,上海這家日用品公司把南京這家科技公司告上了法庭。

  市一中院在終審該案時認為,作為出賣方應對出售的塑料桶盡到全面詳盡的介紹義務,而本案南京公司對所售塑料桶上的標記物沒有進行充分介紹,因此存在過錯。本案買受方未對所購商品的信息進行全面了解,因此也存在過錯。鋻於雙方均有過錯,均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因貨物已退回,南京公司應當退還上海公司貨款3000元,已付運費由雙方各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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