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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腳車下不算乘客?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4日 17: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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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孫瑩)公交車裏的算乘客,公交車外是行人,那一腳已經邁上公交車臺階進入車廂,此時摔傷屬於乘客還是行人,是否能按交通事故索賠?西城法院日前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認定傷者已由行人轉換為乘客,保險公司不承擔交強險賠付責任,由公交公司賠償乘客損失。

  2010年8月,李女士乘坐進站公交車時,剛邁上公交車的第一節臺階,再上第二節臺階的瞬間,車門還未關閉,車就突然啟動。李女士猝不及防,一下子從車裏摔到車外。右腳多處粉碎性骨折,手臂也被挫傷,構成九級傷殘。交通隊認定公交司機負事故全部責任。

  李女士受傷應該得到賠償是毋庸置疑的,但由誰來承擔成了庭審中的爭論焦點。這個案子就巧在上車的當口正好是行人轉變為乘客的節點。如果按乘客算,那麼公交公司就要承擔責任。如果按照行人算,保險公司就要在交強險範圍內賠付。

  面對李女士的起訴,被告的公交公司將保險公司拉進來,一起當被告,論責任。公交公司認為,事故發生時,李女士一腳在車外,一腳在車裏,並最終摔在車外。而且交警也出了現場認定事故責任,因此應屬於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

  而保險公司則表示,李女士事發時已經進入車內,她的摔傷屬於車上乘客摔落車下,不屬於交通事故,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承辦法官解釋説,此前也有過乘客一腳在車外、一腳在車內時摔傷的事故,甚至有判例認為未完全進入車廂內的乘客因車輛突然啟動導致摔傷也屬於交強險賠償範圍。一般來講,如果受傷者上車時已經完全進入車廂,就要由公交公司承擔責任。如果乘客一腳在外,一腳在車內,就會出現承運合同糾紛與交強險賠付的競合。乘客可以承運合同糾紛起訴運營者,也可以侵權糾紛起訴運營者和保險公司。

  不過,在此案中,李女士自稱已經邁上第一節臺階,正在向上邁,身體已經完全進入車廂。在上臺階過程中,因司機未盡到安全駕駛義務,啟動車輛時沒關車門,導致李女士重心不穩摔出車外。李女士的身份已經從行人轉換為乘客。交強險賠償的對象通常是車外人,包括機動車、非機動車或者行人。對於車上人,已不屬於交強險賠付的對象。法院最終判決公交公司賠償李女士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4萬餘元。J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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