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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由國務院法制辦&&起草《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正式公佈,投保交強險和乘客責任保險在條例中明確規定將作為校車使用許可的前置條件。
業內人士介紹,由於校車在車型、安全技術標準上參差不齊、沒有嚴格的審核標準以及很多校車都是私車,被保險人經常會抱着僥倖的心理,僅投保交強險來節省成本。據悉,甘肅省正寧縣“11 16”特大交通事故和剛發生的江蘇豐縣首羨鎮中心小學校車側翻事故中的校車都是僅投保了交強險,而並未投保其他車險産品。
目前,我國只規定了交強險這一強制責任保險。在實踐中,雖然北京、上海等大部分城市的長途客運車、公交車普遍投保了座位險,但這一險種還不是強制責任保險。在《校車安全條例(徵求意見稿)》中,才首次將投保“交強險”和“座位險”這兩險,作為獲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前置條件。投保了座位險,就是乘客在乘坐中,受到傷殘、死亡等傷害時,承保的保險公司就會按照合同的約定賠償治療費或身故金。不過,在該條例正式通過並實施之前,校車是否投保座位險,仍將由被保險人自主決定。
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保險與精算學系教師萬喧表示,鋻於當前各地校車自願投保不足現象的普遍性,為加強對未成年人(條例徵求意見稿中所規定的校車是指“幼兒園、小學、中學”的校車)的保護,以法律的形式強制性要求校車投保“雙保險”,是完善我國校車安全管理體制的重要舉措。近來頻發的事故,更進一步印證了儘快頒佈並實施《校車安全條例》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人保財險湖北分公司王主任稱,現階段,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呈現出多樣性、複雜性,對學校教育教學的影響嚴重。因此,無論是校方還是家長都應該積極對待投保事宜,投保額度也應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