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掮客買賣房産"吃掉"9萬元 買房人訴請歸還差價獲支持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4日 17: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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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房屋買賣“掮客”生意的施某,在收到“下家”33萬元房款後,卻只向“上家”繳付了24萬元。買房人陳先生獲知實情後,以施某構成不當得利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歸還多支付的房款9萬元。日前,陳先生的訴請獲得閔行區法院的支持。

  2010年4月8日,陳先生經施某介紹,向宏升公司購買嘉善縣洪溪鎮上的一套房屋及自行車庫,並向施某繳納了房款33萬元。陳先生拿到購房發票後,卻發現所書金額只有24萬元。陳先生要求施某返還超額部分的購房款,但遭到拒絕。陳先生認為,施某收取的購房款超出了約定的購房款,其中差額屬不當得利。為此,他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施某返還9萬元。

  施某辯稱自己是品風投資公司的員工。在操作中,實際是品風公司受宏升公司委託代為銷售係爭房屋。當時,自己是代表品風公司與陳先生簽約。為避稅,陳先生要求做低房價至24萬元,故簽訂了陰陽合同。也就是説,陳先生與品風公司簽訂的預訂單載明房價為33萬元,與宏升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上載明的房價為24萬元。由於是陳先生主動要求籤訂陰陽合同,所以,其中的差額不屬不當得利性質。為支持辯稱,施某向法庭提供了“預訂單”複印件1份,但未能提供原件。

  法院認為,無證據證明施某在收取錢款時向陳先生出示過品風公司委託書或明示過代表品風公司促成陳先生與宏升公司簽訂購房合同,因此,施某稱收款行為屬職務行為難以認定。關於施某提供的“預訂單”,因係複印件,且陳先生予以否認,其證據效力和證明內容不予確認。施某稱已將收取的33萬元全部交付宏升公司一節,未能提供依據,不予採信。在雙方未對委託事務是否有償有過約定的情況下,施某作為受託人在向宏升公司支付實價房款後,應將多餘錢款退還。至於施某稱為避稅做低房價而簽訂陰陽合同一節,無相應的事實依據,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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